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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宝价案〔2020〕24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价案〔2020〕2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建山电动自行车行(崔建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000000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
经营者:崔建山
身份证号码:120224************
联系电话:132********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
我机关2020年8月22日接全国12315平台董先生举报件,举报宝坻区周良镇派出所附近的河道东侧建山摩托车修理行,对于汽修配件等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望我单位核实处理此事。2020年8月27日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实际为建山电动自行车行(崔建山),当事人自2007年4月23日从事电动二轮自行车零售、同时提供电动车二轮自行车维修服务,未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采用口头告知价格方式开展业务。执法人员2020年8月27日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文号:津市监宝价[2020]10827号),责令当事人10日内予以改正,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当事人自2007年4月23日开始营业,从事电动二轮自行车零售和电动车、自行车维修服务,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未在经营场所进行明码标价,采用口头告知价格方式开展业务,无额外收取费用,本案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开展电动二轮自行车维修服务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当事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明码标价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均在责令期限内予以改正。
上述事实,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一)2020年8月22日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1件,合计1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二)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授权代理人身份资格及可承担的责任。
(三)2020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计2页,取证单8份,合计8页,证明经营场所不明码标价的事实。
(四)2020年9月7日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计2页,取证单10份,合计10页,证明当事人改正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五)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事实经过。
(六)2020年9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改正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2020年11月16日我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文书中用‘违法’不妥和希望免于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天津市宝坻区建山电动自行车行(崔建山)开展电动二轮自行车零售和电动车、自行车维修服务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开展电动二轮自行车维修服务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三十三)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对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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