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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电动车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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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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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电动车维修培训班文章内容:

《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0年4月29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充分保障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0年6月8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电话:3511681-87490710-3610595(传真)通信地址: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441021电子邮箱:xyrdfgw8310@163.com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明确: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

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无有效牌证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襄阳市区电动车上牌点

国邦家世界

负责人:张婷      联系电话:0710-3771386

地址:襄州区钻石大道国邦家世界G栋G7A321号。

人民路

负责人:胡小丽                联系电话:13774169977

地址:樊城区人民路前进路交叉口鑫鼎花园内4号楼2单元一楼

张湾

负责人:刘程                  联系电话:15172696991

地址: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绿源专卖店店内

金富力

负责人:王俊飞              联系电话:18162360025

地址:樊西新区金富力市场3栋17号

雅迪

负责人:张慧仙   联系电话:15391602626

地址:樊城区前进路口253号雅迪售后

新日

负责人   李俊梅  联系电话:18972225656

地址:前进路金城大酒店斜对面新日6S服务中心

欧派

负责人张超联电话:15172590106

汉江路欧派上牌点地址:汉江路王寨兴隆小区对面院内

残疾人轮椅车上牌点

小史车行

负责人:史彦博           联系电话:13035213470

地址:襄城区胜利街环城东路小史车行

金彭电三轮

负责人:宋明辉         联系电话:13972222128

地址:国邦家世界G1、115号—118号

白洋淀机动轮椅车

负责人:陈会英         联系电话:13197187663

地址:樊西新区金富利摩电摩配城33栋

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备案、通行和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五条 无有效牌证的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统一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工作,对电动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相关道路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的停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电动车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统筹。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制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并推送至信用平台;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依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其他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通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生产、销售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标识标注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十二条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动车。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车。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电动车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二)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等更改电动车技术参数;(三)加装或者改装车篷、晴雨伞、车厢、座位、高分贝喇叭、音响设备或者装置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四)改变电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

第十五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机动车产品公告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销售时应当如实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六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将回收的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车的废旧铅酸蓄电池送交电动车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七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要,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以及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规划,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投放总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数量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投放数量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实行租赁经营者备案制度。在本市经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企业及车辆备案手续。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号牌实行专用号段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对经营者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查询功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将投放使用的车辆信息录入平台,实时联网并更新电动自行车实时数量、分布、定位、行驶轨迹、承租人等使用数据和撤除、更换信息。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本条例办理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已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发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确定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车车型参考目录。参考目录内的车辆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及相关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应当登记的电动轮椅车在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和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行驶证或者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可以让他们学到一些思维方式,让他们有信心为将来去拼搏,有欲望去主动钻研学习,有意识地去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大量事实表明,对于任何事情,兴趣起来之后是永远无法扼制的。一旦产生了兴趣,他就肯定能找到学习的途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相关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办理点,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鼓励本地销售者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实行带牌销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登记号牌、行驶证,不收取工本费用。其他电动车注册登记时,应严格执行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  通行与停放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 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车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通行。

第三十一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四)驾驶和乘坐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二)不得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之间穿行;(三)不得醉酒驾驶;(四)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五)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六)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七)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八)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 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牵引动物;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十)不得逆向行驶;(十一)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十二)转弯前减速慢行,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举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十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具有优良的办学条件,购建了充分满足专业课教学需要的各种实操室,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动车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从事配送、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用于经营活动的电动车驾驶人加强培训,并加强车辆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三)不得介绍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饮酒、吸食(注射)毒品和精神药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四)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五)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鼓励企业为车辆及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

第三十六条 车站、医院、学校、金融保险、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设施。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电动车公共停放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在道路或者人行道合理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三十七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车。在未设定停车场所的地方,停放电动车不得占用盲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三十八条 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开设:电子维修、手机维修、家电维修、电脑维修、空调制冷维修、电工、焊工、安防监控培训、泥瓦工培训、木工培训、水电安装培训、装饰装修培训、电动工具维修培训等二十多个技术专业,禁止在有消防隐患的区域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在建筑内的疏散救援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三十九条 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私自接(搭)线充电的行为。已经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尚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管理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禁止占用道路、街道、公共绿化带建设充电设施。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贯彻“以上岗就业为导向、以企业需求为标准、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原则,走“质量立校、品牌强校、特色名校”之路。建校十多年来阳光电子学校共为社会培养了数千名技术人才,上岗率达到98%以上,应当结合停车位情况,统筹考虑充电设施设置方式。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应当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负责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车辆,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必须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动车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阳光责任:一切为了学生,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六)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一)驾驶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对安装的非法装置,依法予以收缴;(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违反第七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的应当予以记分。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等地段违法停放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对违停车辆每辆处20元罚款;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道路通行,且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的,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扣留车辆,责令改正,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在入学时与学子签定《安置就业协议书》。学生踏入社会后,他们学习、生活和事业都将受到阳光技术学校的关注,成功和失败都受到阳光技术学校的关心,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单位违法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的,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据本条例履行电动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不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政府可以实行限期退出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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