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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旗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9〕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旗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旗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内政办发〔2018〕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巴彦淖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其相关成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巴彦淖尔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旗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一次,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一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土地变更调查中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和自治区统筹的旗县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纳入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介绍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旗县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纳入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或自治区统筹的有关旗县,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旗县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介绍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旗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旗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旗县区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9〕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家智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智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的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8〕9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遴选、入库及智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智库的成员实行柔性流动管理,可兼职或不承担任何职务,完全纳入专家智库管理,由市金融办统一管理负责专家智库组建、管理、考核及日常工作,包括: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更新、发布,入库专家的联络服务、绩效评价等以及专家在巴彦淖尔市工作期间的协调、组织及活动介绍。
第四条智库专家采取聘任制,每年聘任一次,由市政府考试合格颁发聘书,一年期满后,自动解聘。根据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需续聘的,由市政府重新考试合格颁发聘书。
第五条专家智库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每位专家工作情况向所在部门、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章 专家选聘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智库面向全国征选从事金融、经济、IT业(信息科技创新)、银行、保险、证券、法律等金融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专家及专家团队负责人。
第七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三)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专家选聘程序
第八条智库专家的选拔聘用坚持“平等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九条智库专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入库。市金融办每年年初发布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选聘公告,经单位推荐或符合条件的专家领取并填写《巴彦淖尔市金融专家智库报名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评审机构,经评审通过后入库。
第十条智库专家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统一考试合格颁发聘书。
第四章 专家职责、权利义务及应遵守纪律
第十一条专家主要职责
(一)受市金融办及其直属单位委托,参与金融工作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受市金融办委托,参与市政府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及重点领域建设的专题研讨、决策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
(三)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项目合作。
(四)提供金融人才培养培训资源,并建立培养培训基地或工作站。
(五)帮助我市建立健全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包括在金融监管、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改革等方面提供方案,并推动落实,见到实效。
(六)完成市金融办交办的其它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任务。
第十二条专家享受权利
(一)在参与咨询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部门、项目情况的知情权,并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咨询、评审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专家智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智库。
第十三条专家应尽义务
(一)接受市金融办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保密纪律,对在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在评价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在接受委托时,如遇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咨询公正性的咨询工作,应申请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申请退出。
(六)不得以智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专家应守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家智库管理的规定。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经费及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智库经费列入市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由市金融办按年度进行预算编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该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智库经费主要用于智库专家开展讲座,决策咨询、论证,设计方案及外出考察调研及往返巴彦淖尔市差旅费等支出。
(二)智库专家培训讲座、外出考察调研、差旅费等按照《巴彦淖尔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巴财行规〔2018〕5号)执行。
(三)智库专家决策咨询、论证,设计方案等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
(一)市金融办每年按部门预算编制等规定和要求编报年度智库经费预算。
(二)市金融办负责智库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按市金融办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办理资金拨付,需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智库经费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按照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政策保障
智库专家办公场所根据实际需要由市金融办在机关内介绍办公室并配备相应办公设施。
第二十条监督和检查
(一)智库实行动态调整。市金融办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二)智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9〕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党发〔2017〕22号)、《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发〔2017〕232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8〕97号)等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驱动、推动人才引领工程、加快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2500万元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规申请、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原则,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介绍和宏观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统一核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人才工作实际进展控制使用。具体用于补贴奖励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与服务保障经费三部分24项内容。
——补贴奖励经费是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主要包括:
(一)对刚性引进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给予奖励经费;
(二)对柔性引进一至六类人才的事业单位给予工作支持经费;
(三)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给予科研支持经费;
(四)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给予年薪补贴;
(五)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给予购房(租房)补贴;
(六)对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健康体检;
(七)对经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给予工薪支持经费及食宿交通补贴;
(八)对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给予人才队伍培养支持经费;
(九)对各领域人才(团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给予用人单位培养奖?励经费;
(十)“河套英才”工程奖补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是对符合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方向的技术创新平台载体、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经项目主管部门评估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资助。主要包括:
(十一)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建?设给予资助经费;
(十二)对国家和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及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经费;
(十三)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给予资助经费;
(十四)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给予资助经费;
(十五)对高校、科研院所举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给予资助经费;
(十六)对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实践基?地给予资助经费;
(十七)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资助经费;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包括:
(十八)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等保障经费;
(十九)组织区内外专项引才活动,并组织开展笔试、面试等人才测评等所需经费;
(二十)专家人才休假、慰问、培训及相关服务费用;
(二十一)人才工作宣传、人才工作者培训、重大人才活动经费等;
(二十二)驻外人才工作站经费;
(二十三)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二十四)其他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项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上述三部分经费,第(八)(九)(十)(二十)——(二十四)项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第(一)——(七)项、第(十五)——(十九)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一)——(十四)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各主管部门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围绕市委、政府重点推进的科技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工程任务要求,按照“重点保障、统筹介绍”的原则,审核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提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市人大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后,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
第八条 根据专项资金审定使用范围,各资金使用单位归口向各旗县区或市直主管单位申报补贴、资助或保障的具体项目,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汇总后向各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目标任务、使用重点、开支范围、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介绍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预算资金审批程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需政府采购的,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不突破年初预算金额,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相关申请单位工作任务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核。申请金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申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根据情况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研究审定,或采取传签、会签的形式审批,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资金使用批复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批复文件,按照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所申请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设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项目实施。每年11月底前,归口向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各旗县区和市直主管单位为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掌握资金流向,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纠正,必要时要暂缓或停止执行。每年12月底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内部审计,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结果向各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联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抽查。如发现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介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政办发〔2019〕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98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和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协同育人、共同负责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劳动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等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市级领导和统筹,落实以旗县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三)制定设置标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自治区设置的指导标准,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3.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三、依法审批登记
(五)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依规处理。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考试合格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批。
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四、规范培训行为
(七)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八)规范培训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教学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区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九)规范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的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或以考“状元”等名号吸引生源。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组织举办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的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出推荐、证明;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为学生代办学籍、代办转学、挂靠学籍、承诺上名校等。
(十)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介绍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 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或以其他名目强制收费;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缴费;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外另行加收费用;自觉接受价格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保障被培训者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培训期间需有专人负责安全值守、交通秩序维护管理等工作。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完善日常监管。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教育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及有偿补课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对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工作;负责将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巴彦淖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管理,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3.人社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用工情况、教职员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购买情况,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4.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医疗、生育保险购买情况。
5.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外籍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许可审批。
6.民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7.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
8.外事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涉外案件处置及通报工作。
9.住建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0.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标示牌、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管。
11.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上教育的监管工作。
(十三)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旗县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网站(如无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四)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旗县区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存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全面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五)严格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规定,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规范教学行为。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训、课后托管或参与有偿补课,更不得利用课后托管等途径为学生讲授新课、集体复习及辅导作业。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做好课后服务。各旗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费用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旗县区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各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教育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旗县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十九)做好专项治理。各旗县区要切实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整改。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分类管理,逐级签订整改任务责任书,压实责任,强化督导考核。
(二十)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不力的旗县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十一)重视宣传引导。各旗县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政策宣传到位,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巴彦淖尔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王志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徐敬先 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 铁 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 韩世忠 市委网信办主任
屈强军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赵文学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 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 敏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莎仁其其格 市政府外事办副主任
刘志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春雨 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
郝文明 市住建局副局长
唐胜利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乔文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张永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局长宋铁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屈强军、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文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新、市民政局副调研员刘敏担任副主任。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话7917575。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9〕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2020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2020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19〕12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旗县区为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收入与2019年相比不降低,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筹资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00元/人,在国家要求的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额外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0元/人,按照市、旗县区2:8的比例进行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其中提取其他保险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人口、残疾人等人员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贴。
四、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2020年参保时间为2019年9月1日—2020年2月28日。各旗县区于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登记、信息录入工作,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缴费参保的,可延长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日,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截止,参保系统关闭,在此期间未缴费登记的居民,视为放弃2020年参保资格。各旗县区财政局在参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缴费部分上划到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各旗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于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缴入到市财政医保专户。
五、参保方式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职责划转工作部署的要求,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参保筹资整体工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由税务机关按职责办理,税务机关应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为缴费人提供更为便利的多元化缴费渠道,并负责参保筹资的宣传、登记、征缴、基金的上划等工作,务必在3月1日系统关闭前,按时完成城乡居民的系统参保、登记工作,以保证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正常报销,因旗县区原因导致无法参保、报销的由各旗县区自行负责。
六、参保对象
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巴彦淖尔市内异地就医参保制度,取得巴彦淖尔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地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补偿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门诊小手术)+住院统筹(含特殊疾病)+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政策。
(一)门诊补偿政策
1.普通门诊补偿。参保人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起付线为50元,年度封顶线200元/人。门诊使用蒙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门诊慢性病补偿政策。特殊慢性病患者按照《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补偿。签约管理的慢性病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3.门诊小手术补偿政策。参保人员门诊小型手术费用,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0%,封顶1200元。
(二)住院补偿政策。
1.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
所在地 就诊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
(万元)
市内苏木镇 一级医院 200 90 20
市内 二级医院 600 75
三级医院 1500 65
市外 市外医疗机构 2500 55
2.新生儿、学龄前儿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住院起付线在上表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封顶线同上表。
3.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参保人在市域内定点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诊,较其他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降低40%,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蒙医药报销比例提高15%,以上各项累加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0%。
4.参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残疾人(指伤残等级鉴定为一、二级)凭民政、残联等部门考试合格颁发证件,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
5.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巴彦淖尔市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前在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视同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免缴当年参保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缴费参保。
6.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孕产妇正常分娩、难产、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正常住院比例报销,报销 高限额正常分娩25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300元。
7.对符合居民大病商业补充保险理赔的患者在市内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参保患者,在县域内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
8.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市、旗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线降低100元;医联体(医共体)内,上级医院将患者转向下级医院,下级医院取消住院起付线;年起付线累计达到5000元,不设起付线。
9.目录内进口、合资医用材料纳入可报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国产报销比例为70%,实行限价管理,目录外的不予报销。
(三)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政策按照机构职能改革调整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项目负担,因非病理原因终止妊娠的、保胎、不孕不育、试管婴儿以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各种非功能性生理缺陷治疗如重睑术、屈光不正等、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健康体检、养生项目、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所发生的;
(五)因犯罪、酗酒(含酒驾)、吸毒、自杀、自残、斗殴、医疗事故等造成的;
(六)境外就医的;
(七)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非疾病理疗住院、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等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本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物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9〕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物业管理相关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旗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
1.全面推行“街长制”管理模式,构建街长吹哨、部门报到的物业管理格局;
2.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承办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旗县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三级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区域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部署、检查和督导落实。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街长制”管理模式,抓好街长吹哨、部门报到的物业治理格局的推进;
2.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物业服务范围界定等矛盾和问题;
3.组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产权单位,选举产生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
4.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和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保障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5.对区域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社区物业治安防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6.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7.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三)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1.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管职责;
2.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3.依法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访投诉事项;
4.开展对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负责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法;
6.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的相关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7.部署落实居住、商业、医院、办公楼等四项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标准规定的服务等级签订服务合同;
8.负责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管;
9.负责属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0.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备案;
11.负责对属地物业管理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要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具体组织社区物业管理的实施,主要职责:
1.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行为;
2.落实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聘请有关单位核算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和依据,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到区域街道办事处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3.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参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组织物业管理实施;
4.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合同,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二、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加大对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力度,主要职责:
1.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工作,对恶意封堵大门、车库出入口、严重阻塞交通,特别是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等行为进行查处;
3.督促指导派出所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长效管理工作;
4.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僵尸车辆(机动车)、电动车飞线充电的清理整治力度。
6.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
(二)民政部门负责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监督,主要职责:
协调办事处(乡镇)、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的相关工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办事处(乡镇)负责业委会的培训指导。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四)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聘用员工,调处劳动纠纷,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用工行为,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政策;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进行审查,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主要职责:
1.负责新建物业项目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审核;
2.在规划审批时明确禁止房地产项目住宅一楼违规建设(围圈)小院。
3.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已移交业主委员会的公共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配套用房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
1.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2.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房屋建筑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投诉;
3.加强对既有住宅小区房屋质量及使用过程中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4.对未按规定使用及维护管理防空地下室、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施设备及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对违法出售人防车库(位)行为进行查处。
(七)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把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与物业主管部门共享从事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主要职责:
1.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依法作出处理;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监督查处;
3.对不符合《物权法》有关规定(第七十七条),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
4.负责物业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
5.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
6.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梯维保单位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7.积极督促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8.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九)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破墙开店)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
负责督导各地区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小区道路、住宅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在房屋四周、屋顶、阴阳(晒)台等处擅自搭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各类违法侵占公共绿地进行种植蔬菜或者利用花卉等苗木圈占院落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圈占绿地毁坏绿化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机、冷却塔和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外噪声污染;配合做好规范小区居民养犬行为工作。
(十)消防部门对住宅小区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培训等管理工作。
2.及时查处住宅小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十一)“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对尚未接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住宅小区,在具备接管条件时要尽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专业经营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并负责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3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巴彦淖尔市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9〕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巴彦淖尔市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紧紧抓住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的契机,深入落实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逐步建立地下水生态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加快促进地下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2.高效节水、综合施策。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着力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率。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监测预警、管理创新、税收杠杆、技术推广、结构优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举措,统筹推进地下水保护和治理。
3.监测预警、协同共治。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强化区域地下水位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坚持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
4.依法监管、考核问责。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政府各部门监管能力,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市、旗县区河湖长制和 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合力。
(三)总体目标。
落实 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到2020年,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地下水利用管控能力进一步提升;逐步提升监测水平,2020年底前全市累计配套完成205眼地下水自动监测井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地下水监测网络。
2019年12月底前,杭锦后旗小型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下降趋缓或不再下降。到2020年12月底前,乌拉特中旗中型超采区基本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下降趋缓或不再下降;乌拉特前旗大型超采区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到2025年,实现地下水重点用水户监控计量设施全覆盖;全市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可开采量范围以内;乌拉特前旗大型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
二、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
(一)组织开展旗县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旗县级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组织编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目标,量水而行,科学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
(二)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旗县区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方案,实行地下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管理。
(三)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五控”即严格管控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
1.开发利用总量管控。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实行地下水总量控制,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将地下水用水总量按行业细化分解到各旗县区,各旗县区要将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取用水户。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于超采区新增地下水取水和超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水,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执行,从严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用水项目,不予批准取水。强化农业取水许可制度,对农业取用地下水的项目,依法履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手续,对超限额取水的,征收水资源税。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水效对标,对超过取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强化企业内部用水管理,建立完善计量体系。工业用水继续推行定额内计划用水管理,从严控制企业用水总量,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水资源税累进加价制度。
2.实行地下水水位管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地下水开采区实行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并纳入河湖长制和 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对重点地下水开采区水位实行全覆盖监测。
3.实行地下水用途管控。居民生活用水优先配置优质地下水,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灌区规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利用地下水种植高耗水作物。严禁在无、缺水草场开发地下水用于灌溉,严禁擅自改变牧区饲草料地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取用地下水,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城市水景观使用地下水,现状取用地下水的限期退出。园林绿化用水应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限制取用地下水。严格水资源用途变更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要变更用途的,必须由原审查机关按照程序批准。
4.实行地下水水质管控。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建立“一源一档”,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持续开展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目标。同时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负增长。严禁利用不符合标准的中水灌溉农田、草牧场。
5.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以“十二五”末农灌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各旗县区严格机电井管理,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机电井,确保机电井总数不增加,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对水质有特殊要求企业的自备井和人饮与应急抗旱新增机电井,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加强地下水监测。健全地下水取用水户监控与计量,城市和工业用水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新增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取用地下水项目,应自行同步建设机电井智能化自动传输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区域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对于新改扩建项目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并优先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安装计量设施。对地下水超采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生态脆弱地区实施重点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完成全市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考核目标任务。
三、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一)明确治理主体责任。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对各旗县区超采区治理实施挂牌督办。按照“一区一策”原则,各超采区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部门分工等,统筹实施超采区治理工作。
(二)严格超采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建设的用水项目严禁审批使用地下水。超采区原使用地下水的非食品和制药工业企业逐年压减取水量,在 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取用地下水。超采区内工业机电井不予更新,农业更新井只允许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更新,二轮土地承包范围以外的不予批准更新机电井;逐步削减超采区地下水机电井数量及取水量,遏制超采区范围扩大,并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三)开展水源置换。通过工业利用中水、疏干水、总排干水等方式用非常规水源、地表水置换地下水,以解决消化历史形成违规使用地下水项目用水和新建重点工业项目用水。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四)加强农业超采区治理。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发展高耗水农作物,扩大低耗水和耐旱作物种植比例。统筹推进精准高效节水灌溉,采取加强计量监测、细化水权、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等综合治理措施。在乌拉特前旗乌苏图勒河流域、乌拉特中旗山前井灌区等地下水超采区逐步推行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以水定种,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根据超采区地下水可开采量确定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组、每一眼取水井,农业机电井逐年安装新型机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实行一井、一证(取水许可证)、一表(取水智能计量表)管理,落实农业灌溉配水定额制度,试行“按电计量、以电折水”的水量计量方式。对于地下水承载能力难以支撑的区域,要根据承载能力逐步退减灌溉面积。
(五)加强城镇节水降损。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城镇生活、绿化、水景观及第三产业节水改造。城市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植物,注重雨水的回收利用,提倡使用再生水浇灌,采用微喷、滴灌等节水设施。加快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动城镇居民家庭节水,普及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超采区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要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介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监测、地下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系统等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取水企业要落实资金,做好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地下水位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三)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地下水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与污染地下水行为,特别是对擅自凿井、无证取水、非法转供水、无计量取用水、无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纳入 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中,并作为落实河湖长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节水责任感和主动性,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巴政办字〔2019〕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森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 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全面健全完善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与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落实情况。
二、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体系
(一)确定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确定并分解下达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七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统计、评估、动态监测、林业发展规划等数据,综合考虑确定2019-2025年规划目标基数和预期目标值,并制定下发全市7年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方案。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内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内容分解为:目标责任制建设、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年度目标和森林资源总体情况七年规划目标。年度目标任务主要包括:造林绿化任务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地林权管理情况、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管理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林业产业建设情况;7年规划目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天然林保护情况等内容。森林面积、蓄积、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
(三)签订目标责任状。旗县区要按照“切合实际、科学规范、合理分解、便于操作”的原则,将年度目标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并签订责任状,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严格评价考核,抓好责任落实。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制度。各旗县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评价、七年考核制度,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评价考核范围。每年由市林草局牵头,会同督查室、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对旗县区进行考评。评价考核结果报送市委政府年度考核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组,应用到全市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之中。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苏木乡镇的评价考核。
三、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林草局负责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督检查程序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旗县区进行评价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中央预算内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做好林权纠纷调处、不动产登记、变更等工作。各旗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牵头抓好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并制定落实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严肃考核和问责追责。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追责机制,对落实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旗县区要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大林业生态建设和草原保护管理力度,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大力实施天然林全面禁伐、森林抚育、封山育林、退化林分修复等措施,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面积不少、质量不降、用途不变。严格落实草原承包、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等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森林草原护林防火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重视生态、保护生态的意识。及时发布曝光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例。
附件:1.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评价
考核细则(试行)
2.评价考核指标计算方法
3.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
标评价评分标准(试行)
4.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七年规
划目标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一、考核评价依据
为进一步监督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促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发展,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内林办发〔2018〕55号),为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评价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森林面积、蓄积、森林覆盖率增长目标;
2.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3.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4.林地林权管理情况;
5.公益林、退耕还林奖补管理情况;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7.森林防火情况;
8.林业执法情况;
9.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10.林业产业建设情况。
三、考核评价组织
考核评价工作由巴彦淖尔市林草局,会同督查室、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对象为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四、考核评价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地检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重点了解检查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查阅资料。收集并查阅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责任制的情况,重点包括责任书或责任状、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用等情况。
(三)现地检查。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考核执行情况抽取部分数据进行现地检查。现地检查按照有关核查检查办法、技术规程等规定和要求进行。
(四)社会调查。主要调查林草、发改、财政、纪委监委和部分基层单位。
五、考核评分方法
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方法,对照《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评价评分标准(试行)》,依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旗县区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打分。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89分为良好,60至7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评价考核实施
(一)年度目标评价。
1.评价对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评价指标:重点评价上一个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造林绿化任务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林地林权管理情况、公益林和退耕还林管理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林业产业建设情况。
3.评价时间:每年开展1次,评价时间为3月至4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3月底前,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确定的各项内容,逐条对照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林草局。市政府考评组依照《巴彦淖尔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对各旗县区进行全面核查。6月底之前,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7月底前报自治区林草局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4.年度评价否决指标:被抽查旗县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查结果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
(2)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考评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检查年度内,被检查旗县区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累计面积达到30公顷以上、其他林地累计面积50公顷以上,或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且未依法查处到位的。
(4)对照 新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变更调查等监测数据比较,发现被检查旗县区的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因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更新欠账等非自然灾害原因发生负增长情况的。
(二)七年规划目标考核。
1.考核对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考核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年度评价结果等5项指标。
3.考核时间:每五年开展1次,以林业发展七年规划期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时间为林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至4月。
4.考核程序: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程序相同。
附件2
考核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完成率=(营造林统计上报面积/上级下达营造林任务量)×;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合格率=(营造林合格面积/营造林统计上报面积)×;
三、林业案件查处率=(林业案件办结数/林业案件发生数)×;
四、采伐更新率=(采伐更新面积/采伐总面积)×;
五、林权纠纷调处率=〔年度办结纠纷调解数/(历史遗留纠纷数+本年度受理纠纷数)〕×;
六、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森林总面积)×1000‰;
七、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面积/有害生物防治总面积)×;
八、有害生物成灾率=(有害生物成灾面积/森林面积)×1000‰;
九、使用林地审核率=〔审核审批项目数/发生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数(含发现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数)〕×;
十、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
十一、森林蓄积量是指胸径达到5厘米以上林分林木蓄积量。
巴政办字〔2019〕56号 附件3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目标检查评分表.xlsx
巴政办字〔2019〕56号 附件4 巴彦淖尔市保护责任制七年规划目标考核评分标准.xls
巴政办字〔2019〕56号附件5巴彦淖尔市2019-2025年规划营造林任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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