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请进入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 已关注:人 咨询电话:0731-85579057 微信号:yp941688, yp94168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住宅小区进行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北京石泰基础设施投资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代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石景山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城管委、区金融服务办、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配合,做好建设、宣传、协调和督促工作。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自行车棚,参照建设技术要求,规划增建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楼头、巷尾等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以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负责督导各自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和统计工作,将应建和已建成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住宅小区名单报消防支队。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组织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进行检查验收,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附件1
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
一、室外独立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棚设置要求
1.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
依照《★★★★★★★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走道、门厅、楼梯口、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居住出租房、集体宿舍等建筑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三、网吧、足浴、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当独立设置。除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排烟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或装置应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五、电动自行车充电棚内,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一、《★★★★★★★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消防法》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四、《北京市消防条例》
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4.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进行劝阻,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6.第九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1.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第十一条第一款:“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产权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城镇居民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处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2.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附件4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
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产品质量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特就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提示如下:
一、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等功能质量合格,应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
二、不得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宜使用不燃材料修建电动车棚,且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电动车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电动车充电棚内应规划配建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充电设施,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各类营业场所、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通过“12315”、“96119”电话举报。
以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整理:魏都电动车维修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