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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知识产权局 保监会关于印发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国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组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
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好《办法》宣贯工作,确保《办法》准确理解、有效实施。要组织编写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宣贯材料,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办法》宣贯培训,使汽车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确保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制度有效实施。
(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
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或委托建立)本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要依据《办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的监管,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处罚。
(三)有效开展便民服务。
交通运输部要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监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工商 总 局
质 检 总局 中国认监委
知识产权局 保 监 会
2015年9月14日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二章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
第五条 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家CCC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
(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
(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第七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
第八条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应向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
(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设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
(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修技术信息。
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
(一)具备中文版,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三章 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责任。
第二十条 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场选择。
第二十一条 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用途。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服务,提高信息公开主体监管水平。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区内的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搜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维护汽车生产者合法权益。
汽车维修、汽车保修设备、汽车保险等有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认为有关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意见建议,由其改进完善;也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促进汽车“三包”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建立汽车产品CCC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CCC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有关信息实施共享,提升对汽车生产者的监管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及噪声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仅用于军事目的、用途车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
汽车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考试合格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汽车生产者。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为维持或恢复汽车出厂时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延长汽车使用寿命,确保汽车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所进行的汽车诊断、检测、维修作业必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总称。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指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汽车的合法权益,由汽车生产者履行义务,通过设立一定信息渠道,向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提供其所销售汽车的维修技术信息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年版)
附件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年版)
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要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基本内容,应遵照本目录执行。
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以基本车型为主,个别车型改款和变型可归入相关基本车型,但应作出说明。本目录所提出的“基本车型”是指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所规定的车辆“型号”。汽车生产者需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VIN后6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所属车型进行关联、识别的方法。
二、汽车维修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信息:
1.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发动机(含附件)和变速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排放控制系统,包括燃油供应系统、蒸发控制系统、排气后处理系统、噪声控制系统及其他系统,如增压器、排气再循环系统(EGR)等。车上若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应包括在内。
2.底盘系统: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包括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传动轴(驱动半轴)、主减速器、差速器、制动器、转向器、悬架、轮胎和轮毂等。
3.电气系统:包括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仪表、灯光、扬声器、定位导航和多媒体、数据总线等。
4.车身及附件:车身和车架、座椅、气囊和安全带、刮水器、车窗、天窗、门锁、后视镜、内外饰件等。
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车辆维护信息,包括车辆定期维护项目、检查内容、维护作业和维护间隔设置依据、方法,以及润滑油、冷却液等油液的规格参数。此条 款信息应按照规定方式,由汽车生产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
2.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零部件检测方法及鉴别判断的信息。
3.电路接线图,包括接线图、器件位置、插接件型号规格等。
4.各电子控制系统(含OBD系统)故障代码表(包括通用故障代码和汽车生产者自定义故障代码)、代码定义、故障诊断及排除的方法和步骤;用于检测和故障诊断的相关参数信息(即指能够在诊断仪器上显示的各项数据参数及含义、故障出现时的冻结帧、数据参数值的合理范围等)。
5.排放控制系统信息,包括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位置示意图、装配图和维修技术要求,排气后处理系统关键零部件的型号、生产厂家及更换时间等信息。
6.车身尺寸图,如车身及车架的基本尺寸及定位基准;钣金和涂装作业所需的技术信息。
7.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
8.在零部件更换或维修后,需进行匹配、基本设置等操作所必需的信息(如电动车窗、天窗、节气门、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等零部件的重新匹配设置所需的信息)。
9.维修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说明等。
三、零部件目录,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代信息,以及为方便确定具体车型车款所适用零部件必需的信息。
四、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不包含软件本身)。
五、除本办法规定可以免于公开的内容外,对车辆电子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即需要进行重新编程的认定条 件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软件本身内容)。
六、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息(如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及其相关购买渠道信息。
七、车辆认证信息,主要是CCC认证证书信息,如车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
八、技术服务通告,包括由实践经验得到的,针对某类故障,通常影响某一车型或车辆批次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在授权维修网络内可进行免费维修的通告等。
九、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
十、上述各项信息的所有后续修订和补充。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十二、若某车型不具备上述某种特定功能系统或零部件,则免于公开有关信息。
本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整理:坊子电动工具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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