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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1日,上海“11·15”火灾发生后的第7天,数千市民自发赶到事故现场悼念遇难者
上海“11·15”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调派了70多辆消防车参与救援
2010年11月15日16时,着火大楼被滚滚浓烟笼罩的情景
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大火事故责任人做出了一审宣判。26名被告人构成了事故发生的特殊因果链。位于因果链顶端的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以及底端直接导致起火的两名无证电焊工,刑罚恰好处于26人里的 重和 轻。如何看待他们各自对事故应负的责任,也在此案中 有争议。
记者◎丘濂
26名被告:事故被认定的因果链
台风“梅花”来临前夕,上海胶州路上方的天空乌云翻滚。仰望728号教师公寓,这座大楼在火灾后没有做过任何改变。焦黑的墙体、破碎的玻璃和歪七扭八的空调机箱让时间定格在2010年11月15日。公寓四周已经被蓝色的玻璃钢墙包裹严实,并有黄色标牌提示,火灾后可能有高空坠物的危险。行人走过,由此很少驻足观看。一位附近的居民告诉本刊记者,就在数天前,曾有一群人来公寓附近祭奠逝者,他们默默地烧了些纸,又放上了几枝白色的雏菊。
那正是法院对火灾事故做出一审判决之后。7月18日至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6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理。按照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涉及的转包、分包的不同层级,26位责任人分布在6个案子中庭审。3个案子是其中的重头。7月18日至19日的审判中,出庭的被告人除1人外,其余4人都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的官员。7月20日至22日,庭审的是来自静安区建设总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静安建总”)、其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静安监理”)共计11名工作人员。7月23日至24日,出庭的7名被告人全部和脚手架搭设项目的承包和具体的电焊作业相关。 后两天,同时开庭的还有3起个人行贿案件的单独审理,他们都曾通过行贿建交委官员而获得工程业务。庭审结束后,8月2日下午,法院宣布了对26名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事故发生的因果链条因而清晰。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接受了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由静安建总承包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由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之后,黄佩信与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层层分包出去,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由于吴国略和王永亮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复杂的因果关系成为此案 显著的特点。在今年6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给出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中已经说明,此次事故的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就是电焊工的违规操作,而间接原因则由近及远列了6项,分别是1.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2.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3.涉及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4.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5.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6.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在这起惨痛的事故中,除这26名被刑事起诉的人员外,另有28人接受了党纪、政纪方面的行政处罚,其中 高职位者是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沈骏,他被予以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庭审结束后,一位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项目经理的辩护律师向本刊记者表示,他的委托人只是涉及第2条和第3条间接原因。“同样都是涉及间接原因,哪些要追究刑事责任,哪些要追究行政责任,在此案审理中并不明确。”他认为,一个只和间接原因有关的人,不可能比直接原因制造者获刑更重,“但是,一审宣判的结果是,该经理的刑期为5年,而两名电焊工人吴国略和王永亮,结局分别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和免于刑事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何萍告诉本刊记者,由于这是一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在介入后,态度非常审慎。“在对建交委官员进行批捕前,检察院曾和我专门讨论过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这种罪的因果关系特点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渎职行为和其他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甚至是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仅有渎职行为一个原因是不大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所以它经常的表现形式就是多因一果。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胶州路大火的经济损失是1.58亿元,另外58人死亡,71人受伤,后果极其严重。”
整个判决中,刑期 高的是高伟忠和黄佩信。两人都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被判处16年刑期。其中,高伟忠的受贿情节和他在教师公寓项目中的滥用职权没有关系,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高伟忠:个人滥权与失败的制度
高伟忠有一份优秀的工作简历。1988年7月,他从上海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后,直接进入了静安区住宅建筑工程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即静安建总的前身)工作,同年开始担任团委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在经历了静安区民房办、房地局等部门的工作后,他于2005年开始担任区建交委党工委副书记、区建交委主任。一位上海市建委的工作人员向本刊记者透露,高伟忠一直是区党委精心培养的后备干部。
胶州路教师公寓的项目并没有列入当年区政府节能改造项目之列。之所以高伟忠在没有办理正式立项变更的情况下就在2010年下半年开工,完全是出于他本人求政绩心切的心理。高伟忠的辩护律师江宪告诉本刊记者,教师公寓南边一片空地计划用来建设区里的保障房项目,性质重要。“由于房屋建起后,可能会对教师公寓产生采光影响,公寓居民都强烈反对。2010年5月,公寓业委会向区政府信访,提出将公寓的综合整治变更为节能项目,这样能给业主带来更多实惠,便可以缓和居民矛盾。高伟忠的考虑便是,此时正是解决问题的 佳时机,应该尽快实行,避免节外生枝,这样就能确保保障房在2010年底顺利开工建设。”因此,在2010年6月1日一次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议上,经过讨论,领导班子成员通过了这个未经正规立项的项目。会后,高伟忠还在一份《关于推进静安区105街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中向上级汇报了项目准备情况。让江宪疑惑的是,班子会议以及向领导汇报制度设置,就是为了防止个人权力的滥用,但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之后,节能改造工程能顺利交由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来完成,则来自于建交委官员对建交委、静安建总和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三者关系的心照不宣。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记者,静安区的重要工程,不管要走怎样的招投标过程,几乎都是由两家主要区属企业完成,一家是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另外一家就是静安建总。“区属企业每年都会为区财政带来一笔可观的税收,因此比起外面的企业,建交委肯定要优先照顾。之前有个工程是静安建筑装饰来做,这次自然就会落到静安建总头上。”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是静安建总的全资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知情人说,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因此,当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经理黄佩信在听说有上述节能改造工程时,便找到了高伟忠——两人也是昔日非常熟悉的同事,高伟忠从1988至1998年都在佳艺的母湖南阳光技术学校静安建总工作。高伟忠召集节能改造项目负责人周建民和张权开会,得知佳艺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是二级资质,不够建筑总承包资质,便提出先让具有一级资质的静安建总中标,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如果不是火灾事件,大概也不会有人质疑这家依附于静安建总的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是否真的具有建筑装修装饰的二级资质。也是被告人的项目经理沈大同在笔录中谈到,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一共只有14名工作人员,包括总经理黄佩信,两位副总经理,两位项目经理,一位安全员,一位预算员,一位办公人员,两位财务员,一位统计员和三位工程师。而二级资质的标准,就规定了企业里须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所以不具备任何实力的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只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又分包给了7支施工队。其中的一支施工队便套用了迪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资质,承揽脚手架的搭建。
静安区政府网站上显示,从2007年6月至2010年9月之间,佳艺在招投标中一举揽下的静安区内的政府机构改建工程共计60多个,与教育相关的项目就多达29个。在火灾前两个月,佳艺还获得了一个名为“政府动迁办大楼装修工程”的政府招标工程,价格在197.68万元。究竟只有十几位员工的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二级资质是如何获得的?每年又是如何通过资质年检?以往的中标中又涉及哪些违规行为?这次事故,也仅仅只呈现了政府工程招投标乱象的冰山一角。
江宪认为,高伟忠从未强令让佳艺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承接工程,他本人也没有干预具体的招投标过程,所以这并不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法庭并未采纳他的意见——这也的确牵强,因为招投标在这里只是另一个流于形式的制度。
吴国略:出乎意料的审判结局
电焊工吴国略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并没有预料到等待吴国略的是缓刑。“宣判前,我知道法院已经让另一个电焊工王永亮的律师去他过去所在的村里开监管证明,王永亮肯定不会被判刑。但是吴国略这边还没有一点动静。结果法院后来说,宣判那天还是让吴国略的家人过来。我就大概有数,因为缓刑是需要家人过来签字担保的。”斯伟江说。
斯伟江认为,本案 大的疑点就是外墙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还没有查明。这也是法庭之上,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斯伟江有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胶州路教师公寓所使用的聚氨酯保温材料,极有可能是一种不合格的保温材料。“比如在起火后,吴国略拿来一个灭火器,王永亮拿来了两个灭火器,都没能把火扑灭。化工专家的观点是,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聚氨酯必须要经过阻燃处理,否则便是可燃物,遇火燃烧并分解,产生大量的有毒烟雾,给灭火带来困难。火灾中,如果保温材料的阻燃性能过关,燃烧性降低,就能降低火灾蔓延以及产生有毒烟雾的危险。”斯伟江说,在开庭前他曾提出申请对保温材料做鉴定,法院口头通知以消防局说保温材料找不到了为由驳回了申请。但上海市消防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的物证提取,明确写道,11月17日凌晨,消防局就在起火大楼的10层和13层分别提取了喷涂聚氨酯的硬泡沫,这些材料消防局手里都有。斯伟江甚至还做了一个实验并录制了视频。他请来一位有证的电焊工,相隔同样的高度,在下面铺上市场上买来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当电焊的火星从上坠落时,下方的聚氨酯并未燃烧。但法庭并未认可这份证据材料在庭上展示。
“检察院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事实是,吴国略、王永亮在未配备灭火设备、未使用电焊接火盆的情况下,在该楼10层位置的脚手架上违规实施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引发火灾。在焊工‘十不烧’规定中,提到‘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以及‘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这都说明,在已知易燃易爆环境下,需要隔火措施,否则,火花很快被熄灭,无需用隔火措施。司法机关用了那么久的时间,都没有查清楚保温材料究竟是否易燃,两个电焊工又怎么能意识到当时自己处于一个危险环境呢?”斯伟江说。
与此同时,另一个案件的审理也让人感到疑惑。7月23日下午,与这个涉及包括电焊工在内7位被告人的案件同时开庭的,是另一起个人行贿案的审理。由于时间上和电焊工案相冲撞,开庭又是在一处较小的法庭,所以旁听的媒体记者和群众都极少。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保温材料供应商张利,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在法庭上斯伟江坚持为吴国略做无罪辩护,而吴国略本人却表示认罪。他谈到自己在操作时应该谨慎操作,领取开火证,以及使用接火盆。何萍教授对本刊记者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辩护人并不是根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因此,辩护律师是独立于其当事人的。一个坚持无罪,一个承认有罪,并无不妥。”实际上,在宣判后,何萍说她与此案公诉人交流,询问检察院方面是否会因为法院判决过轻而抗诉,因为对于吴国略,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3~7年。此案公诉人告诉她,不会选择抗诉。吴国略和王永亮一开始在公安机关是如实交代的,之后两人又翻供,所以在法院开庭前,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没有认定他们为自首。但在法庭上,他们又一次认罪。 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说过,只要在一审宣判前,承认罪行,都可以认定为自首。有自首情节,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如果减轻处罚至3年以下,则可以适用缓刑。
斯伟江就在得到缓刑消息后,第一时间发出微博:“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的缓刑是法院依法仁慈,非律师的功劳,请别夸大律师功劳,从而伤了坚守的法律人的心。没有他们坚守,就没有这个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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