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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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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原文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0 年 3 月 16 日

公告日期: 2020 年 3 月 11 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19

七、基金财务状况................................................................................................................. 20

八、基金投资组合................................................................................................................. 22

九、重大事项揭示................................................................................................................. 2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6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7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9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

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 2020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2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 家电 ETF。

3、基金代码: 159996。

4、 2020 年 3 月 9 日基金份额总额: 932,554,846.00 份。

5、 2020 年 3 月 9 日基金份额净值: 0.9889 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932,554,846.00 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 2020 年 3 月 16 日。

9、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目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场内申购赎回的代理券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9】 2664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开发售。

5、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0 年 2 月 21 日募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932,486,224.00 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所募集的股票市值),正常运行时,电动机应音响均匀,无杂音和特殊叫声,

折合基金份额 932,486,224.00 份;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

68,622.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8,622.00 份。 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全额划入基金托管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

管账户。募集股票已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前过户至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以联名方

式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3,40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32,554,846.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0、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2 月 27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932,554,846.00 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

139 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0 年 3 月 16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家电 ETF。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159996。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932,554,846.00 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3,404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9,572.8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3,476,994.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52%;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09,077,85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7.4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

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天津珑泰昱兴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6,000,874.00 0.64

2 韦权峰 5,000,680.00 0.54

3 何义文 5,000,583.00 0.54

4 北京城建弘志拆迁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

4,000,233.00 0.43

5 胡思妹 3,000,437.00 0.32

6 周昱余 3,000,349.00 0.32

7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云桢 1 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3,000,233.00 0.32

8 常谊 2,900,169.00 0.31

9 华天喜 2,600,126.00 0.28

10 张晓敏 2,400,046.00 0.26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3、总经理:周向勇

4、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5 号

7、 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834917Y

8、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

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

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

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

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1、人员情况

7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正式员工 291 人,其中 64.6%(188 人)的员

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国华

咨询电话: 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2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金鑫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

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

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

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

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9

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

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国泰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结构

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CES 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计算机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国泰民利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国泰兴富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融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

10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丰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信三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CES 半导体行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惠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研究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盈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合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

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

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成城,硕士研究生, 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闽发证券。 2011 年

1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任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电力系统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各类故障和各种不正常情况, 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国泰国

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起兼任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

11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2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12

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 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有利的电流热效应,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

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

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

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 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

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

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3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6022.97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42.9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八十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

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

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

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

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

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

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

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

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

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

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

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

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

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

14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

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

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

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

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15

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

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 3 个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

元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0-5 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16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

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

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

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

查风险隐患。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7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 2)监督内容

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

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1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19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0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如下: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3月9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0 年 3 月 9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663,502,962.62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94,381,309.97

其中:股票投资 394,381,309.97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518,762.1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058,403,034.70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35,632,438.55

21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4,543.78

应付托管费 22,908.74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371,959.62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预提费用 7,883.52

其他负债 8,400.38

负债合计 136,158,134.5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932,554,846.00

未分配利润 -10,309,945.89

所有者权益合计 922,244,900.1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58,403,034.70

注:报告截止日 2020 年 3 月 9 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 0.9889 元, 本基金份

额总额: 932,554,846.00 份。

2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94,381,309.97 37.26

其中:股票 394,381,309.97 37.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63,502,962.62 62.69

6 其他各项资产 518,762.11 0.05

7 合计 1,058,403,034.70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4,381,309.97 42.7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2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4,381,309.97 42.76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1,008,547 59,736,238.81 6.48

2 000333 美的集团 1,092,619 58,881,237.91 6.38

3 600690 海尔智家 1,924,090 33,844,743.10 3.67

4 002508 老板电器 892,143 27,442,318.68 2.98

5 002032 苏 泊 尔 324,643 23,007,449.41 2.49

6 002242 九阳股份 579,421 16,467,144.82 1.79

7 002035 华帝股份 1,246,026 15,101,835.12 1.64

8 002705 新宝股份 596,752 12,979,356.00 1.41

9 000921 海信家电 845,809 8,703,374.61 0.94

10 002614 奥佳华 571,000 8,268,080.00 0.90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2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8,762.1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8,762.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5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2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2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

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29

附件: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如上图中的两个灯泡便是并联关系,当然了控制灯泡的两个开关相互之间也是并联,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0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有利的电流热效应,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31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晶闸管在收到软停机信号后,导通角逐渐减小,经一定时间才过渡到全关,即电动机端电压逐渐减至零,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六极以上的电机或额定转速为1000转/分及以下的电机,其转子可以只校静平衡,其它的电机转子需校动平衡,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

32

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所以我们电工一般都需要在电路中安装好熔断装置(比如保险丝),这一当电流突然增大时可以瞬间把保险丝烧坏,从而实现断路而保护设备及电源的安全,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3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34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5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36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7

(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

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 9)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38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39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40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电流热效应的弊,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41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电工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比如,按属性可分社会电工和行业电工;按工作性质可分为安装电工、运行(值班)电工、维修电工和生产管理电工:按工作范围可分为企业电工、农村电工、建筑电工、物业电工;按技术等级可分为初级电工、中级电工、高级电工等;按电压性质可分为高压电工、低压电工和特种电工;按电压高低可分为强电电工、弱电电工,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启动新电焊机前,应检查电气系统接触器部分是否良好,认为正常后,可在空载下启动试运行,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42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

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45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然而,假如(理论上)二极管为理想的,即它只单向导通而没有任何功率消耗,那么,在继电器释放时,线圈中的电流将一直保持吸合时的较大电流(同时假如线圈为理想的),这种情况将使继电器无法释放,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46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

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7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自2010年后,老版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样本改用二代身份证似的IC卡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样本 ,复审为三年一审,特种作业操作证6年换一次证,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8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6)、( 12)、( 13)、( 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49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高级电工基础、电子技术、电气安装技能训练;低压电器、电气控制线路、异步电动机、常用的低压电器、三相异步电动机启动及控制电路、电力拖动控制线路、数控机床线路电气维修、PLC编程、PLC指令及应用(三菱/西门子特殊通信)、变频器应用、触摸屏应用,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三)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51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短路电压过低表示漏抗太小,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52

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1、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种类:电工(俗称操作证、上岗证),分类: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高压安装修造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配电,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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