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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邹欣健身为纪检监察,在其妻子殷宪超妨害公务时,没有及时制止,并进行录像拍照,干扰执法活动,被铁力局公司纪委给予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纪检队伍。2019年6月25日,铁力市公安局对殷宪超涉嫌妨害公务犯罪问题移送铁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阳高县合同律师。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原正常工资发放。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义务人主体资格;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承办。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阳高县合同律师。
[案情分析]原告:谭某锋,被告:某某通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以下称联某某回分公司)。2006年3月,被告联某某回分公司为拓展业务需要,拟向社会招募集团营销经理;原告谭某峰通过招聘考试后,联某某回分公司授权其从事营销代理工作,对外称为联某某回分公司集团营销经理,约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月工资为200元,上班时间为每天8:30至17:30。
相关知识:委托代理合同概念。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费根据机构出具的医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一并予以赔偿。阳高县合同律师。
停薪留职合同的范本: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学校)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文件精神,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下列条款签订协议如下: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做到: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岗职工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不以____________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负;一切和行为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向学校缴纳劳保储备金(养老金)、基本金、住房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缴费标准为月工资的______%,共计______个月),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和人员占编费______元,人事档案管理费______元/月,人员占编费______元/月,共计______个月),两项合计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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