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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事诉讼案件一般是由民事主体个人提出,或者是由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提出的。虽然不同的事诉讼案件的流程有所差异,但是为了能够在开庭审理事诉讼案件之时,就能够当天宣判,很少会有事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侦查就可以起诉。宁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律师。
问题30: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罪的“情节较轻”?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自首、立等法定从轻情节而认定为“情节较轻”。要从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客观危害等犯罪行为的本身综合考虑。例如,实施后出于悔悟等原因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因合法要求、正当利益未得到满足而实施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义愤原因实施的;发生在亲属间的并已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已勒索到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综上,本案应当适用《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不应受李某某涉嫌公司事案件的影响,应当继续审理。宁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审理时发现借贷行为或借贷主体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主张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民交叉问题也因此成为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主要根源于对“先后民”的理解不一,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关系的理解不一,并终表现为程序处理上存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上诉理由及二审代理观点】建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我们继续代理其上诉到云南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上诉后,河南公安又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李某某涉嫌集资诈立案侦查,并再次向二审发函,要求移送本案。除了一审代理意见外,我们还增加了以下理由:,《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也就是说,如果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人为同一主体,则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如果不是同一主体,则根本无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已经不是同一事实了,两案即应分开审理。高刘贵祥官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已经明确:“‘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而本案被告与犯罪嫌疑人不是同一主体,故两案应当分开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民交叉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交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解决的首要难点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对公安、检察已经立案,当事人起诉到的,不予受理,告知向公安、检察申请解决。公安、检察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又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在审理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应分情况处理:发现该案所涉犯罪同在审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没有必然联系或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该裁定中止审理,也即通常所说的先后民。宁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律师。
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处理(不起诉)。根据我国《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的,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我们认为结合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事和解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轻微”,指的是基本犯罪,也就是仅仅属于入罪范围的案件,如犯诈罪中,诈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故意伤害罪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
【代理律师后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某某涉嫌事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全方位地检索了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高、各地各级的司法观点、既判案例,对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认为李某某涉嫌事犯罪与本案民事纠纷不属于同一事实,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口头和书面阐述。由于中铁某局二公司被诉的同类型案件众多,且此前一审的上一级即云南省对多个同类型案件已经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本案一审没有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
区分事诉讼法上的和解与事实上的和解,“各尽其用”。对于事诉讼法上的和解,其实质是通过立法方式将司法实务中早已存在“事和解”正式予以确认。因此,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事诉讼法》第288、289、290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由于事诉讼法对和解案件范围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大量事实上的和解案件并没有纳入诉法上的和解范畴,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同样具有和解的需求,并对促进被告人悔过认罪、赔偿从宽、化解矛盾依然有积极作用,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考虑认罪认罚制度以及“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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