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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对民事案件受理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实务中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高1998年公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嫌疑规定》),和2015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其中,《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上述规定体现了“不同事实民案件能够分开审理的,应当受理”的原则,即同一主体的行为,如果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不因该主体涉嫌经济犯罪而对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民间借贷规定》中有关涉事犯罪民间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亦坚持这一原则。比如其第6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第8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同时,《民间借贷规定》亦体现了“民交叉案件涉及同一事实不能分开审理的,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则。例如,其第5条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即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在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时,民案件不能分开审理,应按先后民原则处理,在事案件未处理结束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驳回起诉。
关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根据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的除外。审判实践中,对于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若出现足以原判的相反证据时,后案一般按相反证据重新认定事实。而对于事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后诉中的民事案件就很少以此为由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一来事案件更强调客观真实,而且事程序亦具备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有效手段,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更接近于客观真实;二来民交叉案件长期的诉讼理念是,先后民,这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事裁判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因此,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可以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的。宁波律师协会。
集资诈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近年来,由于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犯罪趁机通过各种方式募集资金,部分犯罪和单位以诈手段攫取钱财。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取的钱财占为己有。这类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08年至今,南京审理了多件重特大集资诈案件,包括许冠成、许冠卿等人利用养殖蚂蚁集资诈案件、孙海瑜等14名被告人利用加工灵芝集资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典型的一大批集资诈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众多且损失难以追回,极易引发件,危害社会稳定。在审理中,我们发现审理集资诈犯罪的难点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罪的法定要件,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键所在。
问题12:不起诉决定书中罪名的认定与不起诉的种类问题。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审查后认为侦查(部门)对案件的定性不当的,如果拟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应根据改变后的案件定性适用不起诉的种类,在不起诉文书尾部说理部分应按照改变后认定的案件性质进行分析。来源于“事实务”微信公众号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其中部分事实符合存疑不起诉情形,部分事实符合不起诉情形,只需出具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但应在不起诉书中对相应事实分别作出评价。在援引不起诉依据时,应根据事诉讼法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宁波律师协会。
上述两个规定作为民交叉案件受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难点:不能满足当前民交叉案件的适用需求。《经济犯罪嫌疑规定》公布于1998年,针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民交叉案件相对简单的情形,能够适应当时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但此后随着民事交易行为的纷繁复杂,这一规定就显得有些过于笼统而不宜把握,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众多新型、疑难、复杂民交叉案件对法律规则精细化的要求。而2015年8月公布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仅针对近些年在民间借贷领域发生的几种情形的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一些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性的规定,而对于近些年大量出现的其他金融类商事案件,如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信托纠纷等案件,该规定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
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检察院和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公安、检察院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检察院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外观,*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高**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宁波律师协会。
公安申请检察院逮捕的期限一般是七天,特殊情况可以30天。检察院在7天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作决定,根据新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诉人要求陈述意见的,批捕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对嫌疑人来说是个机会,有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可以向检察官提出,争取不批捕,检察不批准逮捕的,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或监视居住。
修改后的第十七条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多项管辖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可以管辖。"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这是个"利好"消息,有管辖权的公安更多了,更方便被害人报案了,但对此笔者也有更深层次的忧虑,按照以往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涉网事犯罪,用句通俗的话来讲,无论是哪里的公安,只要是想管,基本上都有管辖权,针对网络犯罪原有的管辖权就规定的较为宽泛,新的条文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管辖权,在有利于被害人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也应特别注意"人为制造管辖权"情况的发生。
其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侦查获取的尚未经庭审质证的口供和证言等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存在两种做法:种做法是,认为口供和笔录仅是相关人员的陈述,证明力不强,且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系侦查依法定程序获取、是否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均不宜确定,故而或者忽视对此类证据的认证,或者一律不予采信;第二种做法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此类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认证,而后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口供和证言笔录等亦属于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是法律规定的不应忽视的正当程序要求,而且,通过质证程序、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按照认证规则,确定是否采信上述证据并不困难,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当然,实务中多数的情形是,经过质证程序后,即便对口供或笔录予以采信,也是将其作为证据链中的证据之一,很少有案件将口供和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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