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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或检察不予追究被告人事责任的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当事人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案件:(一)纯自诉案件;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2、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的除外);3、案(致人重伤或的除外);4、侵占案。
通过文某贪污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纠缠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认定确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果不能正确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能准确地认定犯罪。为此,我们需要对民交叉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前所述,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民交叉是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这里的交叉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形式上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事犯罪行为。在一个案件中,虽然表面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际上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虚,行为人以此掩盖事犯罪。对此,应当刺破民事法律关系的面纱,还其事犯罪的真实面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套路贷案件,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的十分典型的例子。这里的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随后,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套路贷通常有以下行为特征:宁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律师。
问题17:自首中的“如实供述”、“在现场等待”如何理解?电话通知到案的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行为人主动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不论司法是否已经掌握其供述的罪行和之后是否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都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行为人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在司法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新增内容。"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中列明的内容,并要求公安负责人批准,笔者认为,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对于明明有管辖权的单位,如果一味想往出推活,那么就该想想"管辖争议情况"怎么写?"协商情况"怎么写?"指定管辖理由"又怎么写?更何况还需要负责人签字,新规定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大幅度消减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现象。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内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六)跨区域犯罪。"笔者个人认为,此条文的修改对于被害人意义并不明显,何为"重大案件",何为"跨区域犯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论,难以界定。宁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律师。
【二审裁判结果】云南省在二审裁定书中认为:《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事犯罪或者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根据公安来函,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系集资诈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本案被告为中铁某局二公司以及昆明分公司。李某某所涉事案件可能与本案所涉民事诉讼有一定牵连,但并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分开审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一审以本案涉嫌事犯罪为由驳回建设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审理。
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死的量幅度。关于“特别残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手段。
公司股权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有所不同的。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转让的只是公司股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者完全缴纳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并没有改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权属有争议的;五是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六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七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存在上述八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转让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由司法根据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宁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律师。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在不能如期归还时会制订可行的还款计划。其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财物的,则往往表现为躲避与被害人接触,改变联系方式,或者携款潜逃。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要从严掌握,防止滥用从轻情节而降至三年有期徒。如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等其罚的起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低是三年。对于这些严重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得适用事和解程序,但如果确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根据司法实务和审判经验,很有可能判处低三年有期徒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上述情形适用事和解程序处理案件时,不能将事和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因为作为进行事和解的案件,其本身要符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情形,不能将之后可能发生的事和解也纳入其中,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民事欺诈行为与诈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互相的转化。可以从民事欺诈行为转化为诈罪,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也积极履行义务,但可能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因其他原因,行为人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也可以从诈罪转化为民事欺诈行为,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了事实,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行为人放弃了犯罪念头,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变“钱”为“赚钱”。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罪不应只关注某个点,而应该综合整个案情,从全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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