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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搬迁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的,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不能举证证明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关于可得利益。房屋被征收后会导致承租人商业机会丧失,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可得利益的,由于其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范围,而该损失并不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内,故承租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关于补助奖励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补助和奖励由市、县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予以规定。因此,关于承租人能否获得补助、奖励,由当地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补助奖励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取得。
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调解是在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在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争议的义务关系进行协商,通过协调达成调解协议.结束诉讼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的形式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由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东阳职务犯罪律师费用。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因巩某父亲的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巩某在父亲后1年内请求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一旦违反,便应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
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案例选》(201202/80:102)。东阳职务犯罪律师费用。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实务要点: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例索引:山西宁武(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某等与某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见《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村民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宣茂),载《案例选》(201201/79:135)。
管辖权的异议。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提出的不服该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本案当事人,并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有管辖权。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如没有提出,则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以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当作出书面裁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审理,经审查,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的10天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我们同意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我们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东阳职务犯罪律师费用。
认为:①本案系争标的系将实体商品通过淘宝店铺予以展示,让浏览者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实际购买的交易,其对象系经营业务;童某提供店铺操作,获得一定收益,张某有权对店铺进行操作管理,享有店铺终决定权,并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债务,即经营者拥有经营管理、人事任免权;从对外关系上,童某通过注册淘宝店铺取得在交易平台上合法经营,张某以童某名义对外经营。综上,系争合同应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承包。②淘宝网规则实质系淘宝网与淘宝店主达成的约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非法定无效情形。张某作为商人,在从事某项业务时,必定对该业务市场规则、经营风险有一定了解。庭审中,张某表示其通过淘宝网客服了解到淘宝网经营规则,说明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掌握淘宝店铺经营规则。张某事前未审慎了解,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以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张某认为系争合同有效后,会损害淘宝卖家会员之间公平竞争、买家透明交易的公共利益,对此,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反而一旦确定合同无效,张某在正常经营店铺期间对外从事的交易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直接导致交易的不稳定、不安全,损害买家利益。故本案合同有效。判决解除合同,童某返还押金,张某支付童某承包费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标签:房屋租赁|转租|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12年5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建立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其后,商贸公司将商铺转租给陈某。同年10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实业公司据此向陈某发函要求收函后2日内重签租赁合同或退费。因陈某未予理置,实业公司诉请陈某搬离并恢复原状,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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