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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的建议,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电话沟通后,和乙公司进行了书面对账。通过电话沟通和书面对账,乙公司承认收到了上述七批货物,但依然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律师遂以甲公司自己的电脑系统内存有的交货记录、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存根、通话记录、书面对账凭证作为证据,向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东阳上诉律师厉害。
认为:①《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但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可约定对此排除适用。②依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故应视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双方选择风险代理之目的,应予遵循。鉴于合同对约定解除的事由并未作出列举说明,故应按法定解除条件考量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否。③生效调解书按双方意思表示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及杨某向律所出具执行委托书,应严格依此执行。现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律所存在法定解除事由,故双方均应按该生效调解书相关规定履行。判决杨某支付律所律师服务费4万余元。
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佳选择。现在很多地方上已经成立了相关的调解机构,专注于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据报道,东营市司法局和市妇联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召开座谈会,共同加强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建设,有效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东营市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由市调解中心选聘3名专职调解员,由市妇联选聘2名调解员。并选聘10名有经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法学专家库;选聘10名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师和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婚恋专家库,建立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纳入东营市调解中心统一管理,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受理业务。主要受理东城街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市妇联、市或县区交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夫妻关系、老人赡养、夫妻扶养、未成年人抚养、家庭、孩子探视及监护责任、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东阳上诉律师厉害。
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经营者在订立服务合同时未将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不具有约束力。【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裁判规则】(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2)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1)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5)订立合同时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东阳上诉律师厉害。
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后才能上市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以婚姻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标签: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在此期间,200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一周后,双方约定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其中一间,另一间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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