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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来源】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载《高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规则日期】2008.03.13;【法宝引证码】CLI.C.1792567。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权人的权消灭,人主张解除权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关键词】诉讼时效;权消灭;登记。【裁判规则】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将导致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权消灭后,人要求解除权登记的,应当支持。【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来源】王军诉李睿合同纠纷案,载《高公报》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规则日期】2016.10.25;【法宝引证码】CLI.C.9241980。东阳拘留律师名单。
调解、行政调解的进行。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行政根据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然后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行政制作调解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达成调解的协议的内容,后由所有的当事人签字,调解的调解会或行政部门盖章。行政调解的合同纠纷后制作的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因为行政调解书从法律上看是无强制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下一更有力的仲裁或诉讼程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东阳拘留律师名单。
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持。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后,可以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实务要点:购销合同双方在约定市场低价条款情况下,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80号“某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南通源缘有限公司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市场低价条款的认定》(骆冰、陈鹏),载《案例选》(201501/91:168)。
当事人主动违约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愿意以承担定金罚则而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户口问题如何处理?房屋买卖中,当事人约定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由于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买受人以户口不能迁移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受理。东阳拘留律师名单。
连环买卖如何处理?买受人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权属证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买受人具备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房产过户手续的,予以支持。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权存续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人(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高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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