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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买卖合同经常约定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东阳拘留名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当事人向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间非平等民事主体,其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首先,既可以作为仲裁庭按其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的依据,从而有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其次,也可以依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其他介绍,例如由申诉人或反诉人申请撤销案件,仲裁庭据此作出撤案决定,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再次,如果后制作的是仲裁调解书,则与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具有强制执行力。东阳拘留名律师。
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提出再次审理的请求。申请再审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进行:(1)有新的证据,可以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5)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彻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只要具有以上6种情况之一,当事人就有权向原审或者上一级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
用配偶工龄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2010年,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高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东阳拘留名律师。
夫妻双方之间各持一词的时候常有发生,有些是各自的立场问题,有些是不知道实际情况,有些纯粹是误会,不管是什么原因,总会引起双方的观点不一致。观点不一致实践中太常见了,学校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们,对同一个问题,观点可以不一致,能够自圆其说就好。夫妻两个之间呢?能够自圆其说就行了吗?当两个人观点不一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各持一词,生活还能继续吗?为了达成一致意见,为什么他必须得听她的呢?她怎么就不能听他的呢?生活中的大小之事,都听她的,为什么就有那么一次不能听他的呢?听他的一次怎么了呢?他真的必须成为她的工具,没有自主意识,任凭她的调遣?他一有意识,偶尔自主一回,她就雷霆之怒,吵的不可开交。当他什么都听她的时候,她没介绍、没指令他就不动,这总行了吧,这个时候也不行,为什么呢?因为你不主动啊,你没想到她没想到的,你没不愿意干的,你没替她操心啊,这个时候,她就会说,你没长脑子吗?她仍然不愿意,仍然是一顿吵。有些时候,他主动干了,干的不是她想的、要的样子,结果还是被她一顿吵、一顿骂。那请问,他应当怎么干呢?佳回答是,应当按照她想的那样去干,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矛盾。但问题是,她想的,她想的什么样,他怎么知道呢?这就问题来了,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他是不是有问题?结婚这么多年,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是不是有些失职?那再请问,结婚这么多年,他关注什么了?他有没有关注家庭生活的来源?他有没有关注孩子的教育生活花费?他有没有把钱全部花在外面?他有没有天天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他有没有为了养家糊口一直在努力?这些大的方面,他有没有关注?如果有,那么她为什么还不满意?如果没有,那么她怎么选了这样的他呢?既然是她自己的选择,那还怨谁呢?她说是被他了,那至少当初谈恋爱时的感情是真的吧?如果感情是,那么肯定不会结婚的。
所以,对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要求,目前,乙公司在毫无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提起反诉,显然是缺乏和不符合反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条件的。正确理解《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规定应该是指反诉主体在举证期间内,有权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提交反诉证据。而《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
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和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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