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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在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作废的。同时,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不予受理。”因为婚姻登记作为的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对缔结婚姻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事的问题,应由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力代替司法审判,显然不利于民事的充分保护。综上,可以看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权婚姻登记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仅授权婚姻登记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职责。东阳刑案律师价格。
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小产权房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对于小产权房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无效。本条认为由部门处理更为妥当,不予受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人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买受人请求强制履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人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驳回买受人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益的,依法应予撤销。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作出土地承#*方案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法》对承#*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益的,承#*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东阳刑案律师价格。
认为:①王某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与吴某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结婚登记日期即2007年9月7日。②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前,且吴某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结婚登记后,但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其与吴某共同偿还的主张,依高《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案涉房屋为吴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实务要点: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且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案例索引:黑龙江大庆龙凤区(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见《王靖晶诉吴松离婚纠纷案》(林淑芳),载《案例选》(201202/80:85)。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行政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主持,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时应注意:,此为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变更原夫妻财产制前提下的分割,当事人诉请分割的只是已经形成的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一方或双方重新获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国外多数和地区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分割需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也有少数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无需以分别财产判决(非常财产制)为前提,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共同财产分割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后者则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非常财产制,因而应当理解为分割共同财产后,夫妻对将来的财产仍然实行共同财产制。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对于保护收入较低弱势一方比较有利;第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为夫或妻,第三人无此项请求权。东阳刑案律师价格。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调解。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之后,在审理中,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出中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商铺认购书未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不适用定金罚则。②合同内容应公平体现双方当事人义务。交房日期及投资回报率、入住商户等租金收益信息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应具备合同内容。涉案商铺用于投资,就通常理解而言,投资人购买商铺目的首要目的是获得租金,故商铺#*租期间租金收益应系双方所签合同主要条款。③当事人有权就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磋商,体现意思自治。邹某提出就“#*租商铺”租金收益进行磋商,请求合理,双方就此内容无法协商一致责任不可单方归责于邹某。④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须明确知晓自身义务。商贸公司提供认购书时,应如实披露购买案涉商铺存在市场风险的告知义务。在认购书未将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时,买受人邹某无法预见因租金收益问题磋商不成将导致定金被没收风险。据此,主张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约合同时已明确了合同主要条款和购买#*租商铺市场风险的举证责任应由格式合同提供者即商贸公司承担。此外,商贸公司作为开发商一方面通过销售商铺获取了购房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租经营收取经营费用,但买受人却无权支配其所有商铺,亦无法预知商铺投资回报率,显失公平。判决解除认购书,商贸公司返还邹某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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