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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二审本地律师-诚信企业li3qiu
为弥补上述证据缺陷,律师建议甲公司先不要匆忙起诉,而是先和乙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尝试一下通过书面对账的方式,取得乙公司已经收到前述七批货物的证据。同时,董馨律师还提醒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一直是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作为理由的,所以,在和乙公司书面对账以前,甲公司不妨先以沟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先导,和乙公司电话进行一次沟通。这样,或许能是乙公司在无抵触的心理状态下,顺利完成甲、乙二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的工作。同时,本次电话沟通,如果能用录音的形式保留通话内容,通话内容本身就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这反映了原告对其实体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保障;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有互相协商,达成和解的。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均予以保障;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审裁判,除了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级变更审作出的裁判;东阳二审本地律师。
售后#*租的效力如何认定?人采用售后#*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租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但符合《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除外。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回购的,予以支持。
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如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后,又与别人登记结婚。后来某男对其前婚向婚姻登记提出申请,称婚姻登记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审查后,确认某男与某女的婚姻登记违法,决定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某男两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答:我们认为,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经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后才自始无效。高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无效,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审查后才能确认,并非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由心证、自己说了算。因此,凡是过结婚证书的人,未经或婚姻登记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某男与某女的结婚登记在未被婚姻登记确认违法前,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而某男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东阳二审本地律师。
双方结婚后男方因被公安处罚,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书称:“我今后*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的事情,如果出现,放弃所有家产。”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男方又因在娱乐场所,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书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请问这种*书有效吗?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是男方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下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得到的支持。
当实际交易价格与备案合同价格不一致时,承租人不能要求以备案合同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而逃避税务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同等条件的依据。
具体而言,《解释》第十六条是关于违约金数额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规定,《解释》第十七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可见,这两条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适用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当事人要求调整此前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其内容体现了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的特点。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问题,依据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差异。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认可,即并非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失计算,一定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对此无具体约定情形,为统一认识,《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以何种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结合合同约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妥善作出认定。东阳二审本地律师。
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终的同意。根据《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为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是争议当事人之间真诚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书面表达形式,可谓是当事人之间妥协的产物.在其中可能不一定完全按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或补偿的数额,甚至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多样,但终双方达成的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终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把这种意思表达出来。这样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表现为:
生活中,她的要求怎么那么多呢?女人事儿多,难道你们都不知道吗?那为什么还娶她呢?不就是因为她事儿多才娶的吗?娶她的时候,她的事儿多不嫌多,她的要求能满足,为什么结婚之后,她的事儿多就真嫌多了呢?她的要求就不能满足了呢?她可能会说,当初他多听话,现在不听话,当初多爱她,现在不爱她了。她是不是也应该想一下,当初,她的要求多简单,她的事儿多容易,那时候她的事儿都是什么事儿?结婚之后,她的要求是什么要求,她的事儿又是什么事儿?哄她一时开心,他可以做到,天天开心很难做到,哄她一辈子开心,更难做到。因为她的要求、她的开心条件都是在变的,当初,请她看一场电影,她就很开心,请她吃一顿火锅,她就很开心,结婚之后呢,他发现,哄她开心实在是太难了。既然这么难,为什么还要哄?反正她是他的老婆,是不是真的得到了就不珍惜呢?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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