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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当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裁判规则】(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务要点:淘宝网店铺转租实质系承包合同,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网店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上海闸北区(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6号“张某与童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见《张帅诉童志仙、林红忠承包合同纠纷案——网店承包合同效力认定》(吴晶、林彬),载《案例选》(201501/91:)。东阳取保候审比较靠谱的律师。
管辖权的异议。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提出的不服该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本案当事人,并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有管辖权。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如没有提出,则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以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当作出书面裁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审理,经审查,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的10天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通俗的说,就是《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指反诉主体是可以在提出反诉请求后,在举证期间内再向提交反诉证据的。而《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反诉主体在提出反诉请求后,必须同时提交反诉证据。东阳取保候审比较靠谱的律师。
实务要点:购销合同双方在约定市场低价条款情况下,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80号“某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南通源缘有限公司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市场低价条款的认定》(骆冰、陈鹏),载《案例选》(201501/91:168)。
交房前。从买房到交房基本会耗时一年左右时间,购房者千辛万苦等到可以拿房门钥匙的那一刻,既有期盼也有担忧。历年来,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屡见不鲜,面对强势的开发商团队,部分买房者收到并不相符的房屋时选择气吞声,或者自认倒霉。为了避免在居住过程中的不适,购房者要在交房环节多加留心。房屋质量。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专业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好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东阳取保候审比较靠谱的律师。
拆迁中承租人的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情形予以处理。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婚姻家庭矛盾具有普遍性。离婚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的新闻有很多,笔者无意去探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原因,因为没有意义,找不到解决方法,也没用。但是不探讨原因,能够寻求到解决办法吗?笔者认为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离婚的原因,根据笔者处理的案件,简单总结一下,无非包括婚外性、小三介入、家暴、婆媳矛盾、家庭财产分配、孩子教育或非亲生、两地分居、拒绝生孩子、感情不和等,当然离婚的都说是感情不和,但这只是表面原因,肯定有深层次的原因。这些原因都是笔者实际处理的案件或者接受咨询而遇到的,当然实践中发生的案件肯定还有其他原因,只是相对少一些。笔者说的这些原因,都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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