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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无罪辩护诉讼律师-正宗li3qiu
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形式上合法,但从调查情况分析,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理由如下:①双方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不正常。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②双方婚后婚姻生活不正常。虽然李某一直表示双方感情不错,其婚后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但无具体表现,从王某本人陈述和举证及调查取得的证据看,在双方婚后不久,李某即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案涉房屋,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处房屋,王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王某父亲过世时,李某亦从未出面办理后事,其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应尽义务。③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原因尚无明确合理解释。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李某虽表示是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的结果,但王某称系才结婚和签订赠与协议。综合上述理由,李某系以与王某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故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东阳无罪辩护诉讼律师。
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案涉协议因涉身份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②本案覃某和作为母亲的姚某通过发生直接性关系而受孕,并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且覃某系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第三者发生直接性关系以求子嗣传宗接代,乃变相纳妾行为,违反《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及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姚某系未婚女青年,其与覃某之间无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其出于牟利目的,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行为违法性亦不言而喻。故案涉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③依《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子女保持父女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用配偶工龄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2010年,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东阳无罪辩护诉讼律师。
【说明】有观点认为,在房屋被征收时,土地补偿归人,房屋补偿归买受人。本条未作区分,而是根据过错合理分担,人少分,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11、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未经有批准权的准许,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该让行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有批准权的准许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除外。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标签: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父母购房|婚前个人财产。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7年9月7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此前的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房并交定金5000元。同年9月2日,吴某父母交首付款5.5万元。2008年,该房过户至吴某名下。2011年,王某与吴某诉讼离婚,关于诉争房产分割,双方产生争议。
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标签:房屋赠与|赠与撤销|侵害赠与人。案情简介:2006年,王某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长子王某,但一直保留产权证原件并收取租金。2012年,王某以遗失产权证为由,补办产权证并自行收取租金。其后,王某在提起针对其父及其他家人的民事诉讼和事控告。2013年,王某父诉请撤销赠与,并将诉争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东阳无罪辩护诉讼律师。
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案例选》(201202/80:102)。
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违约金如何调整?对于逾期,开发商往往约定较低的违约金,有的逾期*时间较长,买受人主张调高违约金的,此时应由买受人举证其损失,买受人能够证明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予支持。但实践中对于逾期的损失往往很难举证证明,而逾期客观上确实对买受人造成损害,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违约金约定明显不对等的,买受人请求参照《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调整违约金的,一般可予支持。对于逾期违约金,在两证合一前,不仅包括逾期办理房产证,还包括逾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对《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关系及部分文字表述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合同法》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百一十四条等对如何理解损失赔偿额及当事人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如何处理问题,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解释》正是根据立法本意,对有关问题作出详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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