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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0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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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管辖,其他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章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有:东阳减刑缓刑好律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但是,乙公司的代理律师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认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准备休庭,给予乙公司一定的期限,由乙公司向递交反诉材料。对此,董馨律师认为,乙公司提起反诉之目的,无疑是想通过恶意缠诉,搅乱原本清晰的案件事实,以拖延、逃避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为此,董馨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而不是指被告准备提出反诉。东阳减刑缓刑好律师。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商铺认购书未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不适用定金罚则。②合同内容应公平体现双方当事人义务。交房日期及投资回报率、入住商户等租金收益信息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应具备合同内容。涉案商铺用于投资,就通常理解而言,投资人购买商铺目的首要目的是获得租金,故商铺包租期间租金收益应系双方所签合同主要条款。③当事人有权就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磋商,体现意思自治。邹某提出就“包租商铺”租金收益进行磋商,请求合理,双方就此内容无法协商一致责任不可单方归责于邹某。④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须明确知晓自身义务。商贸公司提供认购书时,应如实披露购买案涉商铺存在市场风险的告知义务。在认购书未将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时,买受人邹某无法预见因租金收益问题磋商不成将导致定金被没收风险。据此,主张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约合同时已明确了合同主要条款和购买包租商铺市场风险的举证责任应由格式合同提供者即商贸公司承担。此外,商贸公司作为开发商一方面通过销售商铺获取了购房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包租经营收取经营费用,但买受人却无权支配其所有商铺,亦无法预知商铺投资回报率,显失公平。判决解除认购书,商贸公司返还邹某定金8万元。

双方结婚后男方因被公安处罚,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书称:“我今后*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的事情,如果出现,放弃所有家产。”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男方又因在娱乐场所,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书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请问这种*书有效吗?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是男方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下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得到的支持。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按照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东阳减刑缓刑好律师。

借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答: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认为: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限制。②高《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贸易公司通过经销合同买进食品公司代理奶粉,后将奶粉卖与销售者,赚取差价,因食品公司交付奶粉不符合合同及法律标准规定,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此项损失即为转售利润损失。③本案中,合同约定对不同段数的奶粉差价已进行了规定,即为可得利益损失确定,依贸易公司所购奶粉罐数及价格差额,可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且该项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如食品公司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公司可从本合同履行中获得相应利益,故食品公司应予赔偿。④贺某投资注册食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食品公司在经营期间向经销商发布账户信息中有户名为贺某的两个账号,表明贺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独立,故判决贺某与食品公司连带返还贸易公司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

说实话,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之后,经过律师的劝说就不离婚的。当然,不听律师劝说仍然离婚的也有,但离婚后后悔的也有。只有当自己处于围城之外,看自己的婚姻的时候,才发现,之前婚姻中发生的事儿,也不是事儿,当时为什么非要离婚呢?如何让当事人能够在站在围城外面看自己的婚姻呢,《民法典》中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就是这个目的。但是有多少人能够理解立法者的苦心呢?离婚后,总有一些人会后悔的,可能短时间内感觉到了离婚后的好处,但时间长了,总是感觉到了离婚后的落寞,所以在内心深处总有一丝后悔,虽然表面上不承认。“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就是所谓的围城内外的问题,总有人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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