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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说实话,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律师之后,经过律师的劝说就不离婚的。当然,不听律师劝说仍然离婚的也有,但离婚后后悔的也有。只有当自己处于围城之外,看自己的婚姻的时候,才发现,之前婚姻中发生的事儿,也不是事儿,当时为什么非要离婚呢?如何让当事人能够在站在围城外面看自己的婚姻呢,《民法典》中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就是这个目的。但是有多少人能够理解立法者的苦心呢?离婚后,总有一些人会后悔的,可能短时间内感觉到了离婚后的好处,但时间长了,总是感觉到了离婚后的落寞,所以在内心深处总有一丝后悔,虽然表面上不承认。“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就是所谓的围城内外的问题,总有人羡慕。东阳取保候审律师名单。
双方登记结婚时,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女方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理呢?答: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通俗的说,就是《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指反诉主体是可以在提出反诉请求后,在举证期间内再向提交反诉证据的。而《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反诉主体在提出反诉请求后,必须同时提交反诉证据。东阳取保候审律师名单。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商贸公司对外转租系经实业公司同意,且转租期限在租赁期限内,商贸公司与陈某所签转租协议有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租赁合同义务关系终止后,商贸公司与陈某转租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实业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返还租赁房屋。②租赁合同解除后,实业公司并未立即要求陈某搬离,而是要求其与之重签租赁合同,陈某收函后未予理置,故陈某应在限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赁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判决陈某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实业公司,同时承担此期间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女之间的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1)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5)订立合同时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东阳取保候审律师名单。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婚姻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除非“严重且明显”,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为防止随意撤销行为,人为制造混乱,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①或认定行政行为无效。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基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需要,基于重视婚姻事实的考虑,特别是在该婚姻关系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婚姻的效力。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且婚后尚未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诉讼代理人类型。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所以法定代理制是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利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委托代理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普遍运用的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或者由于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而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他人约法律帮助。这就需要设立委托代理制度,使当事人能够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进行诉讼,充分地行使其诉讼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履行其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律师;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有代理人的,一般可以不出庭。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招商引资协议性质如何认定?在招商引资中,地方往往会做出一些奖励*,对于因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应当予以区别对待:(1)内容上体现民事义务的,如招商协议的履行、解除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2)内容上体现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如行使回购权、给予税收、给予行政奖励等,则属于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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