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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取保候审权威的律师-诚信企业li3qiu
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予支持。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30%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之间各持一词的时候常有发生,有些是各自的立场问题,有些是不知道实际情况,有些纯粹是误会,不管是什么原因,总会引起双方的观点不一致。观点不一致实践中太常见了,学校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们,对同一个问题,观点可以不一致,能够自圆其说就好。夫妻两个之间呢?能够自圆其说就行了吗?当两个人观点不一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各持一词,生活还能继续吗?为了达成一致意见,为什么他必须得听她的呢?她怎么就不能听他的呢?生活中的大小之事,都听她的,为什么就有那么一次不能听他的呢?听他的一次怎么了呢?他真的必须成为她的工具,没有自主意识,任凭她的调遣?他一有意识,偶尔自主一回,她就雷霆之怒,吵的不可开交。当他什么都听她的时候,她没介绍、没指令他就不动,这总行了吧,这个时候也不行,为什么呢?因为你不主动啊,你没想到她没想到的,你没不愿意干的,你没替她操心啊,这个时候,她就会说,你没长脑子吗?她仍然不愿意,仍然是一顿吵。有些时候,他主动干了,干的不是她想的、要的样子,结果还是被她一顿吵、一顿骂。那请问,他应当怎么干呢?佳回答是,应当按照她想的那样去干,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矛盾。但问题是,她想的,她想的什么样,他怎么知道呢?这就问题来了,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他是不是有问题?结婚这么多年,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是不是有些失职?那再请问,结婚这么多年,他关注什么了?他有没有关注家庭生活的来源?他有没有关注孩子的教育生活花费?他有没有把钱全部花在外面?他有没有天天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他有没有为了养家糊口一直在努力?这些大的方面,他有没有关注?如果有,那么她为什么还不满意?如果没有,那么她怎么选了这样的他呢?既然是她自己的选择,那还怨谁呢?她说是被他了,那至少当初谈恋爱时的感情是真的吧?如果感情是,那么肯定不会结婚的。东阳取保候审权威的律师。
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东阳取保候审权威的律师。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每一个家庭中,基本都是专制的,很少有的。既然是专制的,那就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她和他,谁统治谁呢?只是打个比喻,如果两个人一直能够相敬如宾,自然不会出现问题。很多家庭中的夫妻二人,都是知识,学富五车,有些都是教授,但即使这样,却仍然处理不好婚姻家庭问题。有些师级,在外能够统帅千军,在内却管不好家庭内部矛盾,还要打官司离婚。这是为什么?真的是学识不够吗?还是能力不够?从一定程度上讲,婚姻家庭问题,从社会上而言,没有成体系的教育和培训,所有的东西都是夫妻二人摸索,这是社会问题。夫妻二人,从谈恋爱到结婚生子,为人父母,有哪一块是书本上教过的?书本上教的都是不能早恋、影响学习,但实际是什么情况呢?笔者说这个的意思是,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重视,需要长时间的关注。所有的家庭问题,不能都通过离婚来解决。离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认为:①本案系争标的系将实体商品通过淘宝店铺予以展示,让浏览者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实际购买的交易,其对象系经营业务;童某提供店铺操作,获得一定收益,张某有权对店铺进行操作管理,享有店铺终决定权,并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债务,即经营者拥有经营管理、人事任免权;从对外关系上,童某通过注册淘宝店铺取得在交易平台上合法经营,张某以童某名义对外经营。综上,系争合同应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承包。②淘宝网规则实质系淘宝网与淘宝店主达成的约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非法定无效情形。张某作为商人,在从事某项业务时,必定对该业务市场规则、经营风险有一定了解。庭审中,张某表示其通过淘宝网客服了解到淘宝网经营规则,说明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掌握淘宝店铺经营规则。张某事前未审慎了解,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以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张某认为系争合同有效后,会损害淘宝卖家会员之间公平竞争、买家透明交易的公共利益,对此,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反而一旦确定合同无效,张某在正常经营店铺期间对外从事的交易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直接导致交易的不稳定、不安全,损害买家利益。故本案合同有效。判决解除合同,童某返还押金,张某支付童某承包费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东阳取保候审权威的律师。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以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查证,一方的身份系,另一方起诉离婚被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提供虚假等证明材料,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取钱财,婚姻登记是在受欺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事责任;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针对网民所反映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其一,对于实践中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即出售商品房的,根据《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其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如果该预售商品房合同有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则应尊重该当事人约定的效力,将该约定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在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并无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与此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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