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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予以回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以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查证,一方的身份系,另一方起诉离婚被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提供虚假等证明材料,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取钱财,婚姻登记是在受欺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因此,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东阳市挪用公款案辩护律师事务所。
话又说回来了,虽然离婚率越来越高,但总有不离婚的,当然不离婚不代表没有家庭矛盾,不离婚也有不离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感情变亲情,可能是因为孩子,可能是因为依赖,可能是因为财产,可能是因为爱情甜蜜,可能是因为共同利益,可能是因为面子。总之一句话,一段婚姻走向解体,原因有很多,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一段婚姻能够白头偕老,也有很多原因,当然有些也不值得炫耀。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大概如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东阳市挪用公款案辩护律师事务所。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一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层高误差如何处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如果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予支持。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30%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东阳市挪用公款案辩护律师事务所。
小区内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对于小区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的,应由行政处理,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2)中某些房屋如属于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有关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女方怀孕,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要根据事实,指出当事人的双方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且分清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的责任大小,同时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般来说,调解协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提出,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情况提出一个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在协商达成什么样的协议时,必然涉及到双方在和义务上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否则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根据彼此的现实履行能力,未来的业务合作关系,作出一定的让步,放弃一部分,承担一部分义务,从而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重新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批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终结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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