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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年限缩水如何处理?因人变更了土地性质、用途,导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明显减少,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买受人请求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说明】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故买受人没有损失,对此不应支持。本条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自动无偿续期的情况下,应赋予买受人请求赔偿的。东阳市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作出裁判。
仲裁调解。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根据《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东阳市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连环买卖如何处理?买受人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权属证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买受人具备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房产过户手续的,予以支持。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权存续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人(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
由委托人提供资金且受托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委托贷款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键词】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借款人。【裁判规则】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律师继续向法庭陈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作为买方,认为货物存在瑕疵的,应当在收货后30天内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在,甲公司提供的甲公司的电脑系统内存有的交货记录、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存根、通话记录、书面对账凭证等证据,证明甲公司后一次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质量瑕疵异议期,部分货物距离乙公司接收货物的时间,已经长达二年以上。乙公司对接收长达二年以上货物而言,不仅远远地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质量瑕疵异议期,甚至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即使乙公司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抗辩乙公司不应该支付剩余货款MM万元,乙公司的抗辩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董馨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考虑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多年合作关系,组织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调解。【案件处理结果】在主持的调解下,乙公司不再坚持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观点,同意分期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MM万元。东阳市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高《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予以回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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