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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的认定。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东阳市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代理律师。
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源信息并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这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己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等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注册登记地管辖。东阳市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代理律师。
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对关于无证售房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2014-10-16。网民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在审理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损害赔偿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和利息,并且支付一倍的预付款赔偿;二是由在购房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支持赔偿的请求。网民建议,在开发商无证售房且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能否考虑判决开发商对业主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
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予支持。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30%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认为:①《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本案中,刘父时,刘子即开始享有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高《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在遗产分割未作出前,继承人享有的仅系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非所有权。只有当遗产分割开始后,法律赋予的依附于身份关系而享有的继承权才能转化为对遗产份额的所有权。②本案中,刘子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发生在其父后、遗产分割前。刘子系基于其与刘父之间的父子关系而享有继承权,该系法律赋予其单独享有和支配,其放弃对刘父遗产继承权行为符合《继承法》规定。③《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但本案中,刘子所享有的继承权并未转化为其享有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及刘子对遗产份额并未实际取得,刘父遗产并未转化为刘子与白某夫妻共同财产。故刘子放弃对其父遗产继承权行为,并未侵害白某合法权益。④无证据证明白某与刘子婚后所增添财产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故判决该增添财产部分由二人共同使用。实务要点:被继承人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放弃继承权对应的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再终字第1954号“白某诉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见《白海侠诉刘永等分家析产纠纷案》(赵玉东),载《案例选》(201203/81:135)。东阳市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代理律师。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这反映了原告对其实体的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保障;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对于已经诉诸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仍然有互相协商,达成和解的。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均予以保障;提起上诉,对于未生效的审裁判,除了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以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起上诉,请求上级变更审作出的裁判;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商贸公司对外转租系经实业公司同意,且转租期限在租赁期限内,商贸公司与陈某所签转租协议有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租赁合同义务关系终止后,商贸公司与陈某转租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实业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返还租赁房屋。②租赁合同解除后,实业公司并未立即要求陈某搬离,而是要求其与之重签租赁合同,陈某收函后未予理置,故陈某应在限定期限内腾退所租赁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判决陈某搬离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付实业公司,同时承担此期间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实务要点: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例索引:山西宁武(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某等与某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见《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村民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宣茂),载《案例选》(201201/7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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