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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标签:房屋赠与|赠与撤销|侵害赠与人。案情简介:2006年,王某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长子王某,但一直保留产权证原件并收取租金。2012年,王某以遗失产权证为由,补办产权证并自行收取租金。其后,王某在提起针对其父及其他家人的民事诉讼和事控告。2013年,王某父诉请撤销赠与,并将诉争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
认为:①对于存有矛盾的合同条款,应就条款之间效力作进一步分析,不能轻易认定一类条款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就本案而言,如对合同每一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同等效力理解的话,同时基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现实,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指向直接相反,二者效力可作相互抵销。建筑公司主张货到付款,系价款支付方式,系合同主要条款;手写大致内容为三日内送货到现场。该两处表述均符合买卖合同性质,同时手写部分又可辅助证明双方签约时真实意思指向。综上,对合同矛盾条款效力进行分析比较,买卖合同较之施工合同更具优势,应认定诉争合同更具买卖合同性质。②根据双方的发货、款项支付及结算确认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表现出的一致意思表示系进行买卖交易,涉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同时,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流程图,以及本案施工技术交底方案,构件安装较为复杂,应属相对独立的施工操作,已超出买卖合同一般义务范围。另外,建筑公司提供的构件价格组成较为具体,符合构件制作的正常需要,应认为具有合理性。根据构件产品制作过程,合同中约定的组装费,亦可作为对构件本身组装费用的理解。开发公司未能对价格组成包括施工费进行有效举证或作合理性说明,故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该份合同为买卖合同。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东阳请律师打官司。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或用别人的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的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且婚后尚未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因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不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因PPP协议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规划、许可、处罚、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的争议,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典型的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本身的争议。内容上设定民事义务的,属于民事争议,常见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产权的归属、项目收益的分配、项目公司、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收益权、项目回购、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东阳请律师打官司。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因巩某父亲的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巩某在父亲后1年内请求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一旦违反,便应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
《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如婚约一方无任何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该项要求不得让与,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可转移于继承人。”“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因婚约一方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东阳请律师打官司。
通俗的说,就是《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指反诉主体是可以在提出反诉请求后,在举证期间内再向提交反诉证据的。而《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反诉主体在提出反诉请求后,必须同时提交反诉证据。
实务要点:包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的,应认定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锡民终字第4号“邹某与某商贸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见《邹燕诉无锡五洲龙盛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租金收益磋商要求可以对抗“包租商铺”预约合同定金法则的适用》(王倩、潘华明),载《案例选》(201501/91:82)。
为什么婚后哄她就难了呢?因为她很忙,她有很多事儿,她没时间,家里大事小情都得她决定,婚前说好的,大事他定,小事儿她定,婚后全变了,全部由她定,她能不忙吗?他定的事儿,她从来都不满意,所以必须她定。所以她这么忙,怎么哄她开心呢?还怎么哄呢?婚前,他的钱他说的算,婚后,他的钱她说的算,因此,只要把钱交给她,就算是哄她开心了。但是她仍然不开心,因为太忙了,她没开心的时间。这怨谁呢?怨他,为什么呢?因为他没有让她省心,因为他总是当甩手掌柜的。这就进入了一个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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