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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裁判规则】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应予支持。【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来源】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规则日期】2012.09.10;【法宝引证码CLI.C.2125099。
房屋权存续期间,人(人)未经权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房屋权存续期间,人(人)未经权人同意转让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注销登记,人应当在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东阳市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售后包租的效力如何认定?人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当事人主张售后包租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但符合《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除外。商品房回购约定如何认定?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购房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回购,当事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合同对回购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对回购价格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主张按*回购的,予以支持。东阳市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的。”对于本来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比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同样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结婚,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
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标签:房屋租赁|转租|合同解除。案情简介:2012年5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建立商铺租赁合同关系。其后,商贸公司将商铺转租给陈某。同年10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实业公司据此向陈某发函要求收函后2日内重签租赁合同或退费。因陈某未予理置,实业公司诉请陈某搬离并恢复原状,同时支付房屋使用费,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东阳市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以婚姻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标签: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在此期间,200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一周后,双方约定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其中一间,另一间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百八十四条。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存在重大理由。《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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