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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如何处理?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构成非法倒卖土地犯罪的除外。委托代建的性质如何认定?对于委托代建的性质认定应当回归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的内容,如果合同中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内容的,应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合同中不包含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内容的,则仅具有委托关系,应按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对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东阳市贿赂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能属性,应认定属于所有,不宜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使用、管理与收益的。
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一是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并重。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东阳市贿赂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予以回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答:《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持。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后,可以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东阳市贿赂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案涉协议因涉身份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②本案覃某和作为母亲的姚某通过发生直接性关系而受孕,并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且覃某系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第三者发生直接性关系以求子嗣传宗接代,乃变相纳妾行为,违反《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及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姚某系未婚女青年,其与覃某之间无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其出于牟利目的,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行为违法性亦不言而喻。故案涉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③依《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子女保持父女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预的效力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房屋行使*权的,不予支持。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经审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姻家庭中的对与错,重要吗?夫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从相互欣赏变成了相互指责?什么时候从无话不谈变成了相视无言?什么时候从相敬如宾变成了持刀相向?刚开始吵架的时候,她的哭能让他心疼,能解决一切问题,渐渐的,她的哭不起任何作用,渐渐的,她的哭让他无动于衷,渐渐的,她的哭让他冷眼相待,直到她不哭了,她持刀相向。这个过程是不是都怨他呢?她有责任吗?这个变化过程夫妻双方发现过吗?什么时候开始发现的?夫妻双方之间为什么要吵架呢?是因为他错了,还是她错了,这个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一个错,不重要,两个错不重要,三个错呢?错上加错呢?但是,他真的错了吗?她就没责任吗?她为什么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他呢?她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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