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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起诉的形式有两种:首先,书面形式。用书面形式起诉,就是原告向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当事人自然情况。是公民的,应写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住所。其次,口头形式。起诉一般应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只限于对那些简单民事案件且原告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才能允许口头起诉.对于口头起诉的,应将原告口诉请求与事实、理由记入笔录,并告知被告。东阳市妨碍清算罪辩护代理律师。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的,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的效力。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经审查认定人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经审查认定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东阳市妨碍清算罪辩护代理律师。
首先,既可以作为仲裁庭按其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的依据,从而有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其次,也可以依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其他介绍,例如由申诉人或反诉人申请撤销案件,仲裁庭据此作出撤案决定,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再次,如果后制作的是仲裁调解书,则与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之后,在审理中,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出中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权。这一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还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所有权人。东阳市妨碍清算罪辩护代理律师。
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起诉,要求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的支持吗?答: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存在重大理由。《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受理。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审查之后,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也称立案,是指对待合法律条件的起诉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受理应当在立案期限内进行,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如果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起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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