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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用配偶工龄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2010年,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东阳辩护制度律师事务所。
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发现,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合作关系,所以,甲公司共分七次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均没有要求乙公司在交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没有保留完整的物流运输凭据,仅在甲公司自己的电脑系统内存有交货记录。所以,董馨律师担心,在这样的证据条件下,如果匆忙向起诉,一旦乙公司抗辩自己没有收到货物,那甲公司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证据环境。届时,甲公司再希望乙公司在交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就是无比困难了。为此,董馨律师走访了承运该七批货物的二家物流公司。二家物流公司均表示,物流存根他们没有保留,拒绝配合提供物流存根。
实务要点:购销合同双方在约定市场低价条款情况下,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80号“某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南通源缘有限公司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市场低价条款的认定》(骆冰、陈鹏),载《案例选》(201501/91:168)。东阳辩护制度律师事务所。
拆迁中承租人的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情形予以处理。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实务要点:淘宝网店铺转租实质系承包合同,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网店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上海闸北区(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6号“张某与童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见《张帅诉童志仙、林红忠承包合同纠纷案——网店承包合同效力认定》(吴晶、林彬),载《案例选》(201501/91:)。东阳辩护制度律师事务所。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两个人谈恋爱的时候,都是有爱的,当结婚之后,甚至没有结婚,谈恋爱几年后,两个人之间的爱如果不存在了,自然就会出现分手或离婚的情况。那么,为什么爱会消失呢?为什么爱会变成恨呢?写到此处,“所以我求求你,别让我离开你,除了你,我不能感到一丝丝情意”,邓丽君的《我只在乎你》飘入耳内,让人不禁唏嘘。心里想的、研究的是爱与恨的哲学问题,听到的却是靡靡之音,反差太大,一时让自己无从着笔。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标签: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父母购房|婚前个人财产。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7年9月7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此前的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房并交定金5000元。同年9月2日,吴某父母交首付款5.5万元。2008年,该房过户至吴某名下。2011年,王某与吴某诉讼离婚,关于诉争房产分割,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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