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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调解的种类:调解。是指在调解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调解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调解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和基层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调解要遵守如下原则:(1)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扩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辩护权;请求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东阳涉外辩护代理律师。
规划范围内未约定权属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确定?当事人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开发商主张所有权的,予以支持。人防车位的权属及使用如何处理?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能属性,应认定属于所有,不宜认定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使用、管理与收益的。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东阳涉外辩护代理律师。
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起诉,是原告向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需具备以下条件: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否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如无,无法审理,所以,在无明确被告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诉讼请求,不必要进行审理。诉讼请求不具体,无法进行审理。诉讼请求具体,才有审理的必要,除此之外,还必须有一定的事实、理由,即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请求的事由必须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管辖。不属于受理范围,应由行政或其他部门处理的,不能受理,应告知到相应或部门申请处理。请求虽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受诉管辖的,也不能受理,应告知到有管辖权的起诉。
未符合投资开发比例的转让合同的履行如何处理?对于投资比例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虽然转让合同有效,但该转让合同不具备履行的法律要件,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的,不予支持。划拨土地出租未经批准的效力如何认定?划拨土地出租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的,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对于司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的,经完善相应手续后,可以认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权。这一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二: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与其紧密相联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还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要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小区内独栋别墅的外墙面属于独栋别墅所有权人。东阳涉外辩护代理律师。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标签: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父母购房|婚前个人财产。案情简介:2006年,吴某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王某办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7年9月7日,双方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此前的2007年8月20日,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房并交定金5000元。同年9月2日,吴某父母交首付款5.5万元。2008年,该房过户至吴某名下。2011年,王某与吴某诉讼离婚,关于诉争房产分割,双方产生争议。
认为:①高《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配偶生前工龄后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配偶的工龄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继续,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②本案中,赵某配偶杨某时,已就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赵某申购案涉房屋时所享受的已配偶工龄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赵某用自己积蓄所购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故赵某所立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合法有效。③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案涉遗赠房屋并非刘某与赵某子共同财产,刘某对该遗赠房屋不享有任何,但刘某仍私自将该房屋门锁更换自己居住,侵犯了原告,故原告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将所占住房屋移交原告诉请应予支持,判决刘某从案涉房屋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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