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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仲裁调解具有随意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之间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而且在仲裁调解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这是因为:首先,调解不是仲裁程序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它异于独立的仲裁方式。而独立的仲裁方式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起仲裁程序,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律师继续向法庭陈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作为买方,认为货物存在瑕疵的,应当在收货后30天内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在,甲公司提供的甲公司的电脑系统内存有的交货记录、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存根、通话记录、书面对账凭证等证据,证明甲公司后一次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质量瑕疵异议期,部分货物距离乙公司接收货物的时间,已经长达二年以上。乙公司对接收长达二年以上货物而言,不仅远远地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质量瑕疵异议期,甚至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即使乙公司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抗辩乙公司不应该支付剩余货款MM万元,乙公司的抗辩也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董馨律师的意见。主审法官考虑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多年合作关系,组织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了调解。【案件处理结果】在主持的调解下,乙公司不再坚持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观点,同意分期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MM万元。东阳拘留辩护律师事务所。
起诉的形式有两种:首先,书面形式。用书面形式起诉,就是原告向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当事人自然情况。是公民的,应写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住所。其次,口头形式。起诉一般应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只限于对那些简单民事案件且原告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才能允许口头起诉.对于口头起诉的,应将原告口诉请求与事实、理由记入笔录,并告知被告。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东阳拘留辩护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⑥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东阳拘留辩护律师事务所。
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佳选择。现在很多地方上已经成立了相关的调解机构,专注于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据报道,东营市司法局和市妇联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召开座谈会,共同加强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建设,有效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东营市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由市调解中心选聘3名专职调解员,由市妇联选聘2名调解员。并选聘10名有经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法学专家库;选聘10名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师和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婚恋专家库,建立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纳入东营市调解中心统一管理,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受理业务。主要受理东城街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市妇联、市或县区交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夫妻关系、老人赡养、夫妻扶养、未成年人抚养、家庭、孩子探视及监护责任、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
但是,乙公司的代理律师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认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准备休庭,给予乙公司一定的期限,由乙公司向递交反诉材料。对此,董馨律师认为,乙公司提起反诉之目的,无疑是想通过恶意缠诉,搅乱原本清晰的案件事实,以拖延、逃避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为此,董馨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而不是指被告准备提出反诉。
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后,当然有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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