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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如何处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予以支持。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的佣金标准如何确定?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双方约定的佣金及溢价款标准超过规定的收费指导价,委托人主张超过部分无效的,不予支持。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如何处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如果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予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中的对与错,重要吗?夫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从相互欣赏变成了相互指责?什么时候从无话不谈变成了相视无言?什么时候从相敬如宾变成了持刀相向?刚开始吵架的时候,她的哭能让他心疼,能解决一切问题,渐渐的,她的哭不起任何作用,渐渐的,她的哭让他无动于衷,渐渐的,她的哭让他冷眼相待,直到她不哭了,她持刀相向。这个过程是不是都怨他呢?她有责任吗?这个变化过程夫妻双方发现过吗?什么时候开始发现的?夫妻双方之间为什么要吵架呢?是因为他错了,还是她错了,这个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一个错,不重要,两个错不重要,三个错呢?错上加错呢?但是,他真的错了吗?她就没责任吗?她为什么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他呢?她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呢?东阳隐瞒犯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签:集体土地使用权|成员资格|出嫁女|外甥女。案情简介:2010年,村委会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将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的补偿款按每位村民5000元标准进行分配发放。赵某等人因系母亲外嫁女所生孩子(母亲及孩子户口未迁出),张某等人因上大学户口暂时迁出不符合分配标准致诉。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裁判规则】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应予支持。【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来源】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规则日期】2012.09.10;【法宝引证码CLI.C.2125099。东阳隐瞒犯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考试合格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东阳隐瞒犯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为弥补上述证据缺陷,律师建议甲公司先不要匆忙起诉,而是先和乙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尝试一下通过书面对账的方式,取得乙公司已经收到前述七批货物的证据。同时,董馨律师还提醒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一直是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作为理由的,所以,在和乙公司书面对账以前,甲公司不妨先以沟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先导,和乙公司电话进行一次沟通。这样,或许能是乙公司在无抵触的心理状态下,顺利完成甲、乙二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的工作。同时,本次电话沟通,如果能用录音的形式保留通话内容,通话内容本身就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
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女方怀孕,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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