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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子的事,是人们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马虎应对,可能会让自己在今后卷入房产纠纷中。购买的房子遇到货不对板、房屋漏水等问题,都足以让人焦头烂额,那么,在购房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中的招,都有哪些呢?买房前。欺。现在楼盘可谓是铺天盖地,而多数人也相信效应,房子毕竟不可能像买车一样,可以先体验。首先,要注意在买房子的时候要选择正规房屋销售地点,有固定地点,*的房地产企业,不要选择路边野的消息。有些人会利用内部价等诱饵取消费者的金钱,所以在选择时要慎重,不要轻信小之类的。在选房子的时候,除了要实地看房以外,还要查看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和“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交房时开发商是否提供‘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书》和《房屋移交书》。缺少任何一项都有可能给接下来的购房或者交房带来麻烦。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事责任;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东阳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两个人谈恋爱的时候,都是有爱的,当结婚之后,甚至没有结婚,谈恋爱几年后,两个人之间的爱如果不存在了,自然就会出现分手或离婚的情况。那么,为什么爱会消失呢?为什么爱会变成恨呢?写到此处,“所以我求求你,别让我离开你,除了你,我不能感到一丝丝情意”,邓丽君的《我只在乎你》飘入耳内,让人不禁唏嘘。心里想的、研究的是爱与恨的哲学问题,听到的却是靡靡之音,反差太大,一时让自己无从着笔。
对于房屋已经被征收或已纳入征收程序的,人要求返还征收利益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适当予以支持。对于未纳入征收程序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时间较长,或者买受人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等情形的,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在裁判说理中对房屋是否返还予以表述。东阳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首先,既可以作为仲裁庭按其协议的内容作为裁决的依据,从而有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其次,也可以依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其他介绍,例如由申诉人或反诉人申请撤销案件,仲裁庭据此作出撤案决定,协议完全由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再次,如果后制作的是仲裁调解书,则与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东阳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费用,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时,也不能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条件时,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的。”对于本来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比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同样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结婚,如果离婚登记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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