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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的,应提供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认定。按照约定履行步骤依法改变划拨用地性质实现合作开发远期目标,土地实现变性前发生纠纷,不能因此否定前期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依约占有不动产的履约行为为合法占有,受物权法保护,足以对抗对方提出的腾迁请求。
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小产权房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对于小产权房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无效。本条认为由部门处理更为妥当,不予受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东阳经济犯罪代理律师。
面积误差有约定时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条款等加重购房人义务的条款,应与买房人充分协商,并以足以引起买房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没有提示说明的,适用《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处理。有证据证明对于面积误差条款已经协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认为:①对于存有矛盾的合同条款,应就条款之间效力作进一步分析,不能轻易认定一类条款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就本案而言,如对合同每一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同等效力理解的话,同时基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现实,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指向直接相反,二者效力可作相互抵销。建筑公司主张货到付款,系价款支付方式,系合同主要条款;手写大致内容为三日内送货到现场。该两处表述均符合买卖合同性质,同时手写部分又可辅助证明双方签约时真实意思指向。综上,对合同矛盾条款效力进行分析比较,买卖合同较之施工合同更具优势,应认定诉争合同更具买卖合同性质。②根据双方的发货、款项支付及结算确认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表现出的一致意思表示系进行买卖交易,涉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同时,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流程图,以及本案施工技术交底方案,构件安装较为复杂,应属相对独立的施工操作,已超出买卖合同一般义务范围。另外,建筑公司提供的构件价格组成较为具体,符合构件制作的正常需要,应认为具有合理性。根据构件产品制作过程,合同中约定的组装费,亦可作为对构件本身组装费用的理解。开发公司未能对价格组成包括施工费进行有效举证或作合理性说明,故综合全案情况,应认定该份合同为买卖合同。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东阳经济犯罪代理律师。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来源】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规则日期】2012.08.22【法宝引证码】CLI.C.3705403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学校、超市、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人承担违约责任。销售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两个不同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两个人,能够组成一个家庭,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这本身就是缘分不浅。两个不同原生家庭成长起来的人,养成的不同的生活习惯,双方本身就应该相互包容,相互适应,相互磨合的。两个人生活在一起之后,双方有没有改变过?他或她有没有为了她或他而牺牲一下自己的爱好或习惯,这就是所谓的爱情。东阳经济犯罪代理律师。
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导致合同性质争议时解释规则。同一合同文本中,存在相互矛盾并影响到合同性质认定的条款时,应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标签:合同解释|矛盾条款|合同性质。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构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货品规格、组装费单价,价款支付方式“货到付款”,施工费一栏划去。因建筑公司将构件送到工地后拒绝安装,开发公司另付他人安装费11万余元后诉请建筑公司支付。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商铺认购书未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不适用定金罚则。②合同内容应公平体现双方当事人义务。交房日期及投资回报率、入住商户等租金收益信息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应具备合同内容。涉案商铺用于投资,就通常理解而言,投资人购买商铺目的首要目的是获得租金,故商铺包租期间租金收益应系双方所签合同主要条款。③当事人有权就合同主要内容进行磋商,体现意思自治。邹某提出就“包租商铺”租金收益进行磋商,请求合理,双方就此内容无法协商一致责任不可单方归责于邹某。④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须明确知晓自身义务。商贸公司提供认购书时,应如实披露购买案涉商铺存在市场风险的告知义务。在认购书未将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时,买受人邹某无法预见因租金收益问题磋商不成将导致定金被没收风险。据此,主张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约合同时已明确了合同主要条款和购买包租商铺市场风险的举证责任应由格式合同提供者即商贸公司承担。此外,商贸公司作为开发商一方面通过销售商铺获取了购房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包租经营收取经营费用,但买受人却无权支配其所有商铺,亦无法预知商铺投资回报率,显失公平。判决解除认购书,商贸公司返还邹某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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