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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提出再次审理的请求。申请再审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进行:(1)有新的证据,可以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5)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彻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只要具有以上6种情况之一,当事人就有权向原审或者上一级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当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裁判规则】(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东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11
商品房一房数卖的顺位如何确定?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自能够进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除外。(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亦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也均未履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东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起诉,要求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的支持吗?答: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再次,《通知》第4条之所以规定可认定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用意是惩罚那些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我们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不能为了达到制裁这种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行为的目的,就可以任意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行认定本来不存在的劳动关系。
但是,乙公司的代理律师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认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准备休庭,给予乙公司一定的期限,由乙公司向递交反诉材料。对此,董馨律师认为,乙公司提起反诉之目的,无疑是想通过恶意缠诉,搅乱原本清晰的案件事实,以拖延、逃避乙公司应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为此,董馨律师向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的,应当合并审理。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而不是指被告准备提出反诉。东阳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成案例入选理由】精彩阻击对方当事人的恶意缠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货物。201X年X月X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约定:1、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总价为NNN万元的产品;2、甲公司整批或分批发货至乙公司指定地点;部分货物在XX周内交货,剩余货物在XX周交货;3、如果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乙公司应当在收货后30天内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4、乙公司在出货前预付货款的XX%,剩余XX%货款在甲公司开票后XX天内结清。
因质量问题无法转售的,买方可诉请可得利益损失。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赔偿。标签: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产品质量案情简介:2012年,贸易公司与食品公司签约,代理经销食品公司进口奶粉产品。2013年,该系列品牌产品被央视曝光存在造假而滞销下架。贸易公司据此诉请食品公司返还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同时以贺某独资设立食品公司、人格混同为由主张贺某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其依据是《合同法》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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