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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案涉协议因涉身份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规定。②本案覃某和作为母亲的姚某通过发生直接性关系而受孕,并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且覃某系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第三者发生直接性关系以求子嗣传宗接代,乃变相纳妾行为,违反《婚姻法》第2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及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其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姚某系未婚女青年,其与覃某之间无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其出于牟利目的,违反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其行为违法性亦不言而喻。故案涉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内容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③依《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子女保持父女义务关系;二是离婚后与子女分开生活的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东阳市二审辩护律师排名。
淘宝店铺承包合同违反淘宝网规则,合同并不无效。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淘宝店铺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淘宝网经营规则|网店承包合同。案情简介:2013年,张某与童某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前者租赁后者淘宝店铺。2014年,张某以该租赁行为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押金、租金等费用,庭审中表示如确定合同有效,则要求解除合同。童某反诉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认为:①本案系争标的系将实体商品通过淘宝店铺予以展示,让浏览者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实际购买的交易,其对象系经营业务;童某提供店铺操作,获得一定收益,张某有权对店铺进行操作管理,享有店铺终决定权,并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债务,即经营者拥有经营管理、人事任免权;从对外关系上,童某通过注册淘宝店铺取得在交易平台上合法经营,张某以童某名义对外经营。综上,系争合同应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承包。②淘宝网规则实质系淘宝网与淘宝店主达成的约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非法定无效情形。张某作为商人,在从事某项业务时,必定对该业务市场规则、经营风险有一定了解。庭审中,张某表示其通过淘宝网客服了解到淘宝网经营规则,说明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掌握淘宝店铺经营规则。张某事前未审慎了解,正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以违反淘宝网经营规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张某认为系争合同有效后,会损害淘宝卖家会员之间公平竞争、买家透明交易的公共利益,对此,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反而一旦确定合同无效,张某在正常经营店铺期间对外从事的交易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直接导致交易的不稳定、不安全,损害买家利益。故本案合同有效。判决解除合同,童某返还押金,张某支付童某承包费8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东阳市二审辩护律师排名。
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发现,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合作关系,所以,甲公司共分七次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均没有要求乙公司在交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没有保留完整的物流运输凭据,仅在甲公司自己的电脑系统内存有交货记录。所以,董馨律师担心,在这样的证据条件下,如果匆忙向起诉,一旦乙公司抗辩自己没有收到货物,那甲公司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证据环境。届时,甲公司再希望乙公司在交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就是无比困难了。为此,董馨律师走访了承运该七批货物的二家物流公司。二家物流公司均表示,物流存根他们没有保留,拒绝配合提供物流存根。
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形,可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在国外,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通常允许债权人请求宣告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仅仅规定“共有人”有权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相应地,在婚姻关系中,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债权人不具有该请求权。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两种情形,属于封闭性的条款。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东阳市二审辩护律师排名。
婚姻家庭矛盾具有普遍性。离婚率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的新闻有很多,笔者无意去探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原因,因为没有意义,找不到解决方法,也没用。但是不探讨原因,能够寻求到解决办法吗?笔者认为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离婚的原因,根据笔者处理的案件,简单总结一下,无非包括婚外性、小三介入、家暴、婆媳矛盾、家庭财产分配、孩子教育或非亲生、两地分居、拒绝生孩子、感情不和等,当然离婚的都说是感情不和,但这只是表面原因,肯定有深层次的原因。这些原因都是笔者实际处理的案件或者接受咨询而遇到的,当然实践中发生的案件肯定还有其他原因,只是相对少一些。笔者说的这些原因,都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
为弥补上述证据缺陷,律师建议甲公司先不要匆忙起诉,而是先和乙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尝试一下通过书面对账的方式,取得乙公司已经收到前述七批货物的证据。同时,董馨律师还提醒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拒不支付货款,一直是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作为理由的,所以,在和乙公司书面对账以前,甲公司不妨先以沟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先导,和乙公司电话进行一次沟通。这样,或许能是乙公司在无抵触的心理状态下,顺利完成甲、乙二公司就未结货款问题,书面进行对账的工作。同时,本次电话沟通,如果能用录音的形式保留通话内容,通话内容本身就是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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