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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配偶工龄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2010年,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上: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重新进行审理和判决,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的,只能是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得提起上诉。(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3)必须提出上诉状。提起上诉,应当以上诉状为难,口头表示,不能作为是否提起上诉的根据。第二审,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驳回上诉,纹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东阳市辩护人律师排名。
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导致合同性质争议时解释规则。同一合同文本中,存在相互矛盾并影响到合同性质认定的条款时,应运用合同解释规则,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标签:合同解释|矛盾条款|合同性质。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构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货品规格、组装费单价,价款支付方式“货到付款”,施工费一栏划去。因建筑公司将构件送到工地后拒绝安装,开发公司另付他人安装费11万余元后诉请建筑公司支付。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⑥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东阳市辩护人律师排名。
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高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美国联邦高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高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阻止妻子终止妊娠。”⑧美国高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权冲突时,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⑨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行政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主持,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行政调解能成为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于行政调解在三个维度上实现了和谐: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和行政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遵守法律本身实现的和谐和监督法律实施实现的和谐。东阳市辩护人律师排名。
实务要点: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次承租人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锡山区(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260号“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无锡恒廷实业有限公司诉陈玉森、无锡经融瑞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柯菲菲),载《案例选》(201502/92:219)。
因质量问题无法转售的,买方可诉请可得利益损失。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有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赔偿。租金收益未约定,包租商铺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包租商铺认购书未约定租金收益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连带返还义务。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成案例入选理由】精彩阻击对方当事人的恶意缠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货物。201X年X月X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约定:1、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总价为NNN万元的产品;2、甲公司整批或分批发货至乙公司指定地点;部分货物在XX周内交货,剩余货物在XX周交货;3、如果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乙公司应当在收货后30天内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4、乙公司在出货前预付货款的XX%,剩余XX%货款在甲公司开票后XX天内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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