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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发现,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合作关系,所以,甲公司共分七次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均没有要求乙公司在交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没有保留完整的物流运输凭据,仅在甲公司自己的电脑系统内存有交货记录。所以,董馨律师担心,在这样的证据条件下,如果匆忙向起诉,一旦乙公司抗辩自己没有收到货物,那甲公司就会面临非常不利的证据环境。届时,甲公司再希望乙公司在交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就是无比困难了。为此,董馨律师走访了承运该七批货物的二家物流公司。二家物流公司均表示,物流存根他们没有保留,拒绝配合提供物流存根。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东阳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笔者不想去探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或大道理。只想根据自己的经验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当然观点也可能有不对的地方,但这也只是自己的思考,仅代表一家之言,不代表其他。笔者认为,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归根到底是婚姻家庭的内部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必须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这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婚姻家庭矛盾具有普遍性,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内部矛盾,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因此这些内部矛盾只有家庭内部人员知道,但在外人看来,家庭是一派祥和、和睦幸福,但内部人却知道家庭的裂痕在哪里。人都有爱面子的传统,但笔者认为,这种传统反而使家庭内部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所有问题都藏着掖着,导致问题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深,这些问题、矛盾、纠纷的产生,有些可能仅仅是因为误会。因此,问题、矛盾、误会产生后,应当及时化解,否则迟早会变成纠纷。因此,具体到婚姻中,夫妻二人之间、婆媳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产生误会、矛盾后,应当及时化解,不要藏着掖着,不要等藏不住了才解决,那个时候,可能已经和平解决不了了。至于如何解决的问题,是本文重点探讨的。笔者认为,如果家庭内部矛盾解决不了了,就要寻求外部第三方机构的协调解决。
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应如何处理?答: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东阳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来源】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载《高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规则日期】2008.03.13;【法宝引证码】CLI.C.1792567。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出货前预付货款KK万元,甲公司共分七次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并开具。但是,乙公司以甲公司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甲公司委托我们的律师依法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非常清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双方应当按照该《购销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1、在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乙公司出具了,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付清货款。2、关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一事,这是需要乙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3、即使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该情况确实属实,乙公司既不要求退货,又不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而是继续占有、使用甲公司的货物,乙公司这种既不支付货款也不退还货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是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的。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持定的管辖,其他无权管辖.专属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规定这两方面的专属管辖,排除了其他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章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有:东阳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案例选》(201201/79:145)。
预的效力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办理房屋贷款时将预售房屋进行预登记,购房人无力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对预房屋行使*权的,不予支持。以商品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经审查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商品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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