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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坚持促进市场交易与规范市场行为相兼顾。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严格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合同的效力,坚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要依法把握无效合同和合同解除的认定标准,正确区分违反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抑制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能的消极因素。
婚姻家庭中的对与错,重要吗?夫妻双方之间,什么时候从相互欣赏变成了相互指责?什么时候从无话不谈变成了相视无言?什么时候从相敬如宾变成了持刀相向?刚开始吵架的时候,她的哭能让他心疼,能解决一切问题,渐渐的,她的哭不起任何作用,渐渐的,她的哭让他无动于衷,渐渐的,她的哭让他冷眼相待,直到她不哭了,她持刀相向。这个过程是不是都怨他呢?她有责任吗?这个变化过程夫妻双方发现过吗?什么时候开始发现的?夫妻双方之间为什么要吵架呢?是因为他错了,还是她错了,这个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一个错,不重要,两个错不重要,三个错呢?错上加错呢?但是,他真的错了吗?她就没责任吗?她为什么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他呢?她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呢?东阳市二审律师排名。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来源】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载《高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规则日期】2008.03.13;【法宝引证码】CLI.C.1792567。
竞业禁止的范围如何认定?在商铺整体租赁实践中,承租人为保护其商业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往往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同业禁止”条款,禁止出租人将其余商铺出租给同类竞争者,以确保其独占的*,该条款被称为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应遵从合同约定。合同范围约定不明的,应以能否与承租人形成竞争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以合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如何行使?《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对于不动产出租人主张留置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财产的的,予以支持。东阳市二审律师排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以婚姻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标签: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在此期间,200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一周后,双方约定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其中一间,另一间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答: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因巩某父亲的而终止,但双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巩某在父亲后1年内请求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一旦违反,便应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东阳市二审律师排名。
认为:①高《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配偶生前工龄后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配偶的工龄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时夫妻双方的共同继续,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②本案中,赵某配偶杨某时,已就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赵某申购案涉房屋时所享受的已配偶工龄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赵某用自己积蓄所购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故赵某所立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合法有效。③已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案涉遗赠房屋并非刘某与赵某子共同财产,刘某对该遗赠房屋不享有任何,但刘某仍私自将该房屋门锁更换自己居住,侵犯了原告,故原告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将所占住房屋移交原告诉请应予支持,判决刘某从案涉房屋搬出。
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如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后,又与别人登记结婚。后来某男对其前婚向婚姻登记提出申请,称婚姻登记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审查后,确认某男与某女的婚姻登记违法,决定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某男两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答:我们认为,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经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后才自始无效。高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无效,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审查后才能确认,并非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由心证、自己说了算。因此,凡是过结婚证书的人,未经或婚姻登记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某男与某女的结婚登记在未被婚姻登记确认违法前,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而某男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答:《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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