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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终的同意。根据《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为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是争议当事人之间真诚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书面表达形式,可谓是当事人之间妥协的产物.在其中可能不一定完全按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或补偿的数额,甚至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多样,但终双方达成的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终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把这种意思表达出来。这样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表现为:
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东阳市职务犯罪律师电话。
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答: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的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⑥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东阳市职务犯罪律师电话。
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如何认定?答:在现代的技术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植入妻子的内,这种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植入妻子内,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根据高相关复函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按照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转让给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来源】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载《高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规则日期】2015.12.19,【法宝引证码】CLI.C.8962497。东阳市职务犯罪律师电话。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断?人交付的房屋虽符合合同约定,但仍存在下列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1)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5)订立合同时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来源】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载《高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规则日期】2010.09.01;【法宝引证码】CLI.C.877356。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按照上述规定的基本原理,凡是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受理离婚登记就属于违法,离婚当事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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