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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淘宝网店铺转租实质系承包合同,淘宝网经营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网店承包合同虽违反该规则,但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上海闸北区(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6号“张某与童某等承包合同纠纷案”,见《张帅诉童志仙、林红忠承包合同纠纷案——网店承包合同效力认定》(吴晶、林彬),载《案例选》(201501/91:)。

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扩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辩护权;请求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东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电话。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经验: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4、拒绝开发商口头*,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审判人员要根据事实,指出当事人的双方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且分清当事人双方在纠纷中的责任大小,同时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般来说,调解协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提出,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情况提出一个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在协商达成什么样的协议时,必然涉及到双方在和义务上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否则难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根据彼此的现实履行能力,未来的业务合作关系,作出一定的让步,放弃一部分,承担一部分义务,从而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重新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批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终结调解程序。东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电话。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概念及特点。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①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自己的名义;②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③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笔者不想去探讨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或大道理。只想根据自己的经验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当然观点也可能有不对的地方,但这也只是自己的思考,仅代表一家之言,不代表其他。笔者认为,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归根到底是婚姻家庭的内部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必须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这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婚姻家庭矛盾具有普遍性,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内部矛盾,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因此这些内部矛盾只有家庭内部人员知道,但在外人看来,家庭是一派祥和、和睦幸福,但内部人却知道家庭的裂痕在哪里。人都有爱面子的传统,但笔者认为,这种传统反而使家庭内部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所有问题都藏着掖着,导致问题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深,这些问题、矛盾、纠纷的产生,有些可能仅仅是因为误会。因此,问题、矛盾、误会产生后,应当及时化解,否则迟早会变成纠纷。因此,具体到婚姻中,夫妻二人之间、婆媳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产生误会、矛盾后,应当及时化解,不要藏着掖着,不要等藏不住了才解决,那个时候,可能已经和平解决不了了。至于如何解决的问题,是本文重点探讨的。笔者认为,如果家庭内部矛盾解决不了了,就要寻求外部第三方机构的协调解决。

我们同意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我们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东阳市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电话。

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夫妻一方擅自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生活住房,如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动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不予支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发生婚变,应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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