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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不同观点与看法。指导性案例: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债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效力如何认定?地方国土部门通过拍卖程序与受让人签订了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但事后未签订书面的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成立。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分原则,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导致物权无法变动,但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东阳市渎职罪辩护律师电话。
夫妻双方之间各持一词的时候常有发生,有些是各自的立场问题,有些是不知道实际情况,有些纯粹是误会,不管是什么原因,总会引起双方的观点不一致。观点不一致实践中太常见了,学校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们,对同一个问题,观点可以不一致,能够自圆其说就好。夫妻两个之间呢?能够自圆其说就行了吗?当两个人观点不一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各持一词,生活还能继续吗?为了达成一致意见,为什么他必须得听她的呢?她怎么就不能听他的呢?生活中的大小之事,都听她的,为什么就有那么一次不能听他的呢?听他的一次怎么了呢?他真的必须成为她的工具,没有自主意识,任凭她的调遣?他一有意识,偶尔自主一回,她就雷霆之怒,吵的不可开交。当他什么都听她的时候,她没介绍、没指令他就不动,这总行了吧,这个时候也不行,为什么呢?因为你不主动啊,你没想到她没想到的,你没不愿意干的,你没替她操心啊,这个时候,她就会说,你没长脑子吗?她仍然不愿意,仍然是一顿吵。有些时候,他主动干了,干的不是她想的、要的样子,结果还是被她一顿吵、一顿骂。那请问,他应当怎么干呢?佳回答是,应当按照她想的那样去干,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矛盾。但问题是,她想的,她想的什么样,他怎么知道呢?这就问题来了,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他是不是有问题?结婚这么多年,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是不是有些失职?那再请问,结婚这么多年,他关注什么了?他有没有关注家庭生活的来源?他有没有关注孩子的教育生活花费?他有没有把钱全部花在外面?他有没有天天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他有没有为了养家糊口一直在努力?这些大的方面,他有没有关注?如果有,那么她为什么还不满意?如果没有,那么她怎么选了这样的他呢?既然是她自己的选择,那还怨谁呢?她说是被他了,那至少当初谈恋爱时的感情是真的吧?如果感情是,那么肯定不会结婚的。
层高误差如何处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如果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东阳市渎职罪辩护律师电话。
霸王合同。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房产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似乎很难反抗。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条款多藏匿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而这些补充协议都基本是开发商的律师团队本着保护开发商的立场而制定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合同中的任一细节都多加留心,特别是附在后文的补充协议,这往往会成为不少纠纷的导火线。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根据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认为:①《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侵害”应包括对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②本案中,诉争房产原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某父保管,王某对此明知,却仍称保管不慎,并登报遗失,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租金,王某行为已严重侵害其父。③子女乃父母亲精神寄托与依靠,王某作为赠与人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王某虽在法律上接受父亲巨额财产赠与,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父亲受到事制裁,致使本案所述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基础丧失。无论事控告结果如何,必然是对其父精神层面的严重伤害,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条件,故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于其父名下。东阳市渎职罪辩护律师电话。
拆迁中承租人的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房屋遭遇拆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拆迁时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租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分别其情形予以处理。关于装饰装修价值的损失。在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其损失与租赁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相关,可以剩余租期与全部租期的比例计算其装饰装修损失,但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人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装饰装修初始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分担。
经营者在订立服务合同时未将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不具有约束力。【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告知义务;有效期限;违约。【裁判规则】(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2)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登记结婚时,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女方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理呢?答: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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