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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如何确定?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对于房屋闲置存在放任行为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说明】第二种观点是2008年省房屋租赁审委会纪要的观点,规定了6个月的期限。
我们同意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取决于双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是谁,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同样也不清楚该劳动者是谁,是否实际为其工程提供了劳务。在这种完全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根本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我们通过仲裁或者司法判决方式强行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等于违背了《劳动合同法》总则中对自愿原则的规定。东阳刑辩大律师电话。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
合作开发商品房合同对内对外的效力如何认定?商品房合作开发合同对商品房的内部划分或分成,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在合作一方名下,该方将应归属于另一方的商品房给第三人,合作另一方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第三人对此明知。合作开发的商品房权属登记合作一方名下,合作另一方将约定归其所有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情况下,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有效。东阳刑辩大律师电话。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案例选》(201201/79:145)。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应当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词】民事;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连带责任。【裁判规则】(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不同观点与看法。指导性案例: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明知债务人欠债且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东阳刑辩大律师电话。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权人的权消灭,人主张解除权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关键词】诉讼时效;权消灭;登记。【裁判规则】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将导致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权消灭后,人要求解除权登记的,应当支持。【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未行使的,不予保护。【来源】王军诉李睿合同纠纷案,载《高公报》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规则日期】2016.10.25;【法宝引证码】CLI.C.9241980。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标签:民间借贷|管辖|受理|公序良俗|婚外赠与。案情简介:2008年,郑某与张某协议约定:郑某借给张某100万元购房,张某用该房并*终生不嫁,一生做郑某情人。2009年,郑某因双方关系不洽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张某返还郑某已支付的70万元。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答:《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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