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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配偶工龄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标签:夫妻共同财产|公房|工龄。案情简介:1993年,赵某妻子杨某病逝。1995年,赵某购买单位公房,计算了杨某工龄。同年,赵某立遗嘱将前述房屋遗赠给孙子及外孙女。1997年,赵某去世,遗赠房屋一直由赵某子之再婚配偶刘某占有。2010年,判决刘某与赵某子离婚,并明确遗赠房屋非刘某与赵某子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赵某孙子及外孙女起诉,要求刘某移交房屋。刘某抗辩称赵某遗赠房屋属赵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应得房屋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成案例入选理由】精彩阻击对方当事人的恶意缠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货物。201X年X月X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约定:1、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总价为NNN万元的产品;2、甲公司整批或分批发货至乙公司指定地点;部分货物在XX周内交货,剩余货物在XX周交货;3、如果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乙公司应当在收货后30天内向甲公司提出书面异议;4、乙公司在出货前预付货款的XX%,剩余XX%货款在甲公司开票后XX天内结清。东阳律师排名。
连环买卖如何处理?买受人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权属证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买受人具备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房产过户手续的,予以支持。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权存续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人(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
上: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重新进行审理和判决,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的,只能是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得提起上诉。(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3)必须提出上诉状。提起上诉,应当以上诉状为难,口头表示,不能作为是否提起上诉的根据。第二审,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驳回上诉,纹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东阳律师排名。
起诉的形式有两种:首先,书面形式。用书面形式起诉,就是原告向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当事人自然情况。是公民的,应写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的姓名、住所。其次,口头形式。起诉一般应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只限于对那些简单民事案件且原告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才能允许口头起诉.对于口头起诉的,应将原告口诉请求与事实、理由记入笔录,并告知被告。
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扩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立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辩护权;请求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
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后才能上市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东阳律师排名。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十六、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答: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应当予以认可。④
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人应当承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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