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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样。这几年,规划变更导致前期业主闹事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其中包括了在同一个小区内将别墅区域洋房区隔开、将规划建为别墅的后续用地改成建造洋房等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区建成入住,产权即发生转移,产权所有人已经由开发商转为全体业主,这时,开发商在没得到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权擅自改变小区公有土地用途的。业主们可以去相关部门查阅小区的整体规划审批,如果该地块属于小区已经入住的部分,那么,就可以有充分理由认为这种规划变更是不合法的。另外,即便是建设中的小区,开发商要变更已经对外宣传的规划,也应该对全体业主公示,在大部分业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
小区内的所有权归属如何认定?对于小区的权属判断可按如下方法处理:(1)没有合法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造的,应由行政处理,对其产权归属争议不予受理。(2)中某些房屋如属于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有关规定确定,比如物业服务用房。(3)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4)有合法规划、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的成本实际列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东阳辩护律师排名。
由委托人提供资金且受托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委托贷款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键词】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借款人。【裁判规则】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东阳辩护律师排名。
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的基本原则:一是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障民生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相并重。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既要充分关注对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风险与客观情势发生难以预料变化的不同法律后果,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小产权房买卖如何处理?小产权房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对于小产权房买卖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说明】有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应予受理,合同认定为无效。本条认为由部门处理更为妥当,不予受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如何处理?对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约定市场低价,又另执行其他价格的,视为变更。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市场低价条款,又以订单形式缔结其他价格条款合同,应视为对市场低价条款进行了调整。标签:合同变更|市场低价|格式条款。案情简介:2010年开始,纺织公司与公司即有业务往来,采购合同约定公司*“供货价格应为市场低价,实际价格高于其他公司,纺织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差价”。2013年,纺织公司以2012年订单价格高于市场低价、补偿差价为由,拒绝支付余下14万余元货款。东阳辩护律师排名。
如果乙公司要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理这一内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除非乙公司的反诉已经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不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就不能参照举证期间内当事人提出反诉的规定,给予乙公司再提起反诉的。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案例选》(201201/79:145)。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载《高关于发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规则日期】2009.09.04;【法宝引证码】CLI.C.5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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