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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效力,不受权人是否同意转让物的影响。
因此,《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冲突。前者是指反诉主体在举证期间内,有权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提交反诉证据;后者是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现在,本案的诉讼程序阶段虽然处于法庭辩论结束前,但是,此时因为本案的举证期间已经届满,乙公司不再符合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并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提交反诉证据的条件,是显而易见的。东阳寻衅滋事辩护律师收费。
实务要点: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次承租人主张租赁物及次承租人占用房屋使用费的连带返还。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锡山区(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260号“某实业公司与陈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无锡恒廷实业有限公司诉陈玉森、无锡经融瑞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柯菲菲),载《案例选》(201502/92:219)。
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已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形式上合法,但从调查情况分析,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不久就分开居住,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为掩盖,取王某房产的故意和目的。理由如下:①双方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不正常。李某与王某于2006年即经人介绍相识,李某与魏某登记离婚后不久,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并未办理任何结婚仪式。②双方婚后婚姻生活不正常。虽然李某一直表示双方感情不错,其婚后对王某倍加关心和照顾,但无具体表现,从王某本人陈述和举证及调查取得的证据看,在双方婚后不久,李某即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案涉房屋,且李某与魏某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处房屋,王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尚无法在该处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王某父亲过世时,李某亦从未出面办理后事,其未尽到一个妻子和儿媳应尽义务。③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原因尚无明确合理解释。李某与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的两周内即签订赠与协议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且两处房屋大部分份额均约定为李某所有。李某虽表示是其对王某关心照顾的结果,但王某称系才结婚和签订赠与协议。综合上述理由,李某系以与王某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其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故判决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东阳寻衅滋事辩护律师收费。
实务要点:行为人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部分产权合法形式,掩盖其不当获取房屋大部分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新民初字第01032号“王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见《王某诉李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赵玥珑、任璐),载《案例选》(201201/79:145)。
实务要点: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侵害财产权、事控告等系列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可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4)厦民终字第2905号“王某与王某子赠与合同纠纷案”,见《王芳泽诉王俊英赠与合同纠纷案——不动产赠与中受赠人侵害行为的认定》(林巧玲),载《案例选》(201501/91:89)。
定金纠纷。在所有问题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购买时,消费者就要开始支付一定的金额了。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分清“订金”以及“定金”的区别。定金,简单的说就是预先给付开发商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不能适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市场上类似的称呼还有“认筹金”、“诚意金”等。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购买者在支付金额签约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一般会注明这笔金额是否会退还、几个工作日内退还等重要内容。东阳寻衅滋事辩护律师收费。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学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⑥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本案庭审过程中,乙公司的代理律师为提高乙公司关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余额MM万元的说服力,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若乙公司要提起反诉并且提交反诉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目前,本案举证期限早已届满,乙公司不能提起反诉。
夫妻双方之间各持一词的时候常有发生,有些是各自的立场问题,有些是不知道实际情况,有些纯粹是误会,不管是什么原因,总会引起双方的观点不一致。观点不一致实践中太常见了,学校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们,对同一个问题,观点可以不一致,能够自圆其说就好。夫妻两个之间呢?能够自圆其说就行了吗?当两个人观点不一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候,各持一词,生活还能继续吗?为了达成一致意见,为什么他必须得听她的呢?她怎么就不能听他的呢?生活中的大小之事,都听她的,为什么就有那么一次不能听他的呢?听他的一次怎么了呢?他真的必须成为她的工具,没有自主意识,任凭她的调遣?他一有意识,偶尔自主一回,她就雷霆之怒,吵的不可开交。当他什么都听她的时候,她没介绍、没指令他就不动,这总行了吧,这个时候也不行,为什么呢?因为你不主动啊,你没想到她没想到的,你没不愿意干的,你没替她操心啊,这个时候,她就会说,你没长脑子吗?她仍然不愿意,仍然是一顿吵。有些时候,他主动干了,干的不是她想的、要的样子,结果还是被她一顿吵、一顿骂。那请问,他应当怎么干呢?佳回答是,应当按照她想的那样去干,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矛盾。但问题是,她想的,她想的什么样,他怎么知道呢?这就问题来了,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他是不是有问题?结婚这么多年,她想的什么样,他都不知道,是不是有些失职?那再请问,结婚这么多年,他关注什么了?他有没有关注家庭生活的来源?他有没有关注孩子的教育生活花费?他有没有把钱全部花在外面?他有没有天天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他有没有为了养家糊口一直在努力?这些大的方面,他有没有关注?如果有,那么她为什么还不满意?如果没有,那么她怎么选了这样的他呢?既然是她自己的选择,那还怨谁呢?她说是被他了,那至少当初谈恋爱时的感情是真的吧?如果感情是,那么肯定不会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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