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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对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东阳刑案辩护律师收费。
“凶宅”买卖如何处理?买受人以*格购买房屋,该房屋曾出现自杀、谋杀等非正常事件,经买受人询问,人对此未作披露的,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予以撤销。【说明】关于凶宅的披露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人应主动披露;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对此先询问,只有在询问后人未予披露的,买受人才有权撤销。条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诉讼,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东阳刑案辩护律师收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赔偿。【裁判规则】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都应予支持。【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来源】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规则日期】2012.09.10;【法宝引证码CLI.C.2125099。
认为:①《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可预见性标准、减轻损失规则、混合过错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限制。②高《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转售利润损失。本案中,贸易公司通过经销合同买进食品公司代理奶粉,后将奶粉卖与销售者,赚取差价,因食品公司交付奶粉不符合合同及法律标准规定,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此项损失即为转售利润损失。③本案中,合同约定对不同段数的奶粉差价已进行了规定,即为可得利益损失确定,依贸易公司所购奶粉罐数及价格差额,可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具体数额。且该项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如食品公司完整履行合同义务,贸易公司可从本合同履行中获得相应利益,故食品公司应予赔偿。④贺某投资注册食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食品公司在经营期间向经销商发布账户信息中有户名为贺某的两个账号,表明贺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未独立,故判决贺某与食品公司连带返还贸易公司退货款、返利款,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万余元。
协议无效,亦不影响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标签:|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网与覃某签订《爱心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东阳刑案辩护律师收费。
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
未经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这里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效力,不受权人是否同意转让物的影响。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实务要点: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例索引:山西宁武(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某等与某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见《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村民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宣茂),载《案例选》(201201/7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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