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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生活住房,如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高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美国联邦高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高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阻止妻子终止妊娠。”⑧美国高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权冲突时,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⑨东阳刑案专家律师收费。
认为:①高《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口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②本案中,赵某等均落户于本村,尽管是随母上户,但毕竟从小生活在本村,张某等现户口虽不在本村,但因高校就读迁出,现还在校就读。故赵某、张某等应视为本村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之一,应享受其他成员享有的,判决村委会给付赵某、张某等每人5000元土地补偿款。实务要点: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例索引:山西宁武(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某等与某村委会侵权纠纷案”,见《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村民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宣茂),载《案例选》(201201/79:135)。
认为:①合同约定的市场低价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公司亦未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条款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该合同本身并未确定单价,而以纺织公司向公司发出订单方式,由纺织公司在订单中确定。在纺织公司与多个供应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订单均由纺织公司发出情况下,市场低价直接掌握人应系纺织公司。纺织公司既知晓市场低价,又以高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向公司发出订单,系其自身行为对合同低价条款的调整。②低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同时采购合同仅对双方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约定,具体到每笔业务,仍以订单方式进行。纺织公司发出订单,公司在确认后方进行交易,此过程本身亦源于采购合同框架下的要约与*。在履行过程中,纺织公司发出的订单中的价格与市场低价条款发生矛盾情况下,依法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订单确定的价格即为市场低价,况且公司按纺织公司发出的订单供货并开具,纺织公司亦接受货物,并将进行抵扣。公司认为纺织公司既知晓市场低价,其发出的订单价格即应执行市场低价。③纺织公司庭审中表示其与多个供应商之间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应系执行相同商品统一价格,之所以与公司之间的价格高,系纺织公司业务员违规操作所致。故纺织公司主张自己业务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纺织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东阳刑案专家律师收费。
具体而言,《解释》第十六条是关于违约金数额能否进行调整以及如何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规定,《解释》第十七条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应当根据什么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规定。可见,这两条所要调整和解决的问题、适用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当事人要求调整此前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其内容体现了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础,以惩罚性为补充的特点。关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问题,依据不同标准,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差异。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认可,即并非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失计算,一定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对此无具体约定情形,为统一认识,《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以何种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结合合同约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妥善作出认定。
仲裁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仲裁调解具有随意性。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之间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而且在仲裁调解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再参加调解或中止调解。这是因为:首先,调解不是仲裁程序中必须经过的程序;它异于独立的仲裁方式。而独立的仲裁方式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起仲裁程序,无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做饭,这样简简单单的小事儿,在婚姻当中,其实一点都不简单。婚姻中的所有小事儿,揉碎了看,都不是小事儿,都会成为大事儿。从细节来看,做饭这样的小事儿,一不小心,也能酿成人间惨剧。感情就是在这种小事儿中一点一点磨没的。如果想继续这段婚姻,只能改变自己,只有这样,才能让他或她对你重新审视。改变一些生活习惯,还是可以做到的,只要内心里想去改变,没什么是改变不了的。怕的是,不想改变自己只想改变别人,把他或她变成你理想中的他或她,那基本上是实现不了的,终他或她只能是一个或A货,但毕竟不是你理想中的他或她。但有些人,就喜欢,有面还不贵,一般人也认不出来是不是,对吧。东阳刑案专家律师收费。
连环买卖如何处理?买受人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登记权属证书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在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请求买受人履屋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在买受人具备权属证书的条件,请求前手逐房产过户手续的,予以支持。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理?权存续期间,人未经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的,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人(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人(*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权的除外。
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以婚姻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标签:房屋赠与|合同效力|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与魏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08年,双方登记结婚。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在此期间,2006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未办任何结婚仪式。一周后,双方约定将原系王某所有的两套房屋产权变更为与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别占70%与80%份额,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李某与其前夫魏某及儿子共同住在其中一间,另一间由李某与魏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王某起诉李某,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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