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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管辖。专属管辖。因在中华共和国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时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共和国管辖,外国无权管辖。
合同纠纷调解的程序:调解、行政调解合同纠纷的程序。一般包括当**松昵耄泄氐牡鹘庾橹⑿姓鹘獠棵攀芾怼⒃诘鹘庾橹⑿姓鹘獠棵诺闹鞒窒陆械鹘狻⒋锍傻鹘庑檎馑母霾街瑁旱笔**松昵搿3指鞣降笔**撕弦獾鹘獾男椴⒔桓逗贤氖橐约坝泄氐闹ぞ莶牧希┲鞒值鹘獾牡鹘庾橹⑿姓棵耪莆涨榭觥5鹘庾橹⑿姓鹘獠棵攀芾怼5鹘庾橹⑿姓缈幢ㄋ偷牟牧*且又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即可受理。东阳市疑难律师在线。
当婚姻出了问题,如果双方有意要继续这段婚姻,或者一方有意要继续这段婚姻,那么其中的一方或双方必须要做出改变。因为之前的自己,已经导致婚姻出了问题,因此,如果想消除婚姻中的问题,那么必须要改变之前的自己。如果改变不了自己,那么破镜无法重圆。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他或她真的能改变吗?写各种*书有用吗?如果一个人想改变,不需要写*书,如果他或她不想改变,写了*书也没用。虽然本性难移,但多少人本性是坏的呢?夫妻二人能从恋爱,到结婚生子,到结婚十年或几十年,他或她的本性能坏到哪里?所谓的一些细节,所谓的一些本性,只是一些生活习惯而已。
对于开发商或商铺的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一定期限予以回购,期限届满时,业主主张回购的,开发商或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予以回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对于其与经营管理公司系各自独立的主体没有向业主明确披露说明,致使业主对开发商和经营管理公司系关联企业产生合理信赖的,开发商对于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东阳市疑难律师在线。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装修*金,多层住宅高不超过请加微信号:13807313137/户;住宅高不超过1500元/户。
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应如何处理?答:由于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东阳市疑难律师在线。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来源】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2)民四终字第1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规则日期】2012.08.22【法宝引证码】CLI.C.3705403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高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美国联邦高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高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阻止妻子终止妊娠。”⑧美国高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权冲突时,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⑨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括物质赡养又#*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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